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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學位考試筆試實施要點

86年度第1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訂定通過
86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所務會議訂定通過
8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2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年06月16日92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12月21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年10月12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11月25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年3月15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制訂之目的與依據)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確保及提昇本系研究生之學術水準,特依國立成功大學研究所章程第十七條、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第三條及國立成功大學各研究所碩士學位考試實施要點第一條第二項,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申請參加學位考試之資格)
本系碩士班甲、乙、丙組研究生,除畢業論文之外,應於規定年限內至少修滿二十四學分;丁組研究生,除畢業論文之外,應於規定年限內至少修滿六十四學分;在職專班研究生,除畢業論文之外,應於規定年限內至少修滿二十四學分,始得申請參加學位考試筆試。
前項二十四學分及六十四學分之計算,含申請時正修習之學分數。但嗣有不及格者,其通過之學位考試筆試成績應予撤銷。


第三條(學位考試筆試成績之效力、成績之標準及申請考試次數之限制)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筆試及格後,始得參加論文口試。
前項學位考試筆試以七十分為及格。未通過者,得於次學期再申請一次。


第四條(申請參加學位考試之時間)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筆試之申請,應於修滿第二條規定學分之該學期第二個月,即每年4月20日及11月20日前,填具考試申請表一份(如附件)、碩士論文計劃及論文大綱一式二份為之。

第五條(學位考試筆試之科目)
本系碩士班學位考試,以論文計劃及論文大綱之書面審查為之。


第六條(學位考試之審查委員)
本系碩士班學位考試筆試之審查委員,除指導教授以外,另由本系聘請相關專長之教師一名擔任之。


第七條(本要點之施行日期)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
碩士論文計劃及論文大綱審查表
申請人:
指導教授:
學 號: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論文題目:
研究主題價值(滿分二十分):
研究方法(滿分二十分):
論文結構(滿分六十分):
總分(以七十分為及格):
其他建議:
備註:
1. 如不敷使用,請另紙書寫。
2. 「本系系碩士班學位考試筆試實施要點」第四條規定:「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筆試之申請,應於修滿第二條規定學分之該學期第二個月,即每年4月20日及11月20日前,填具考試申請表一份、碩士論文計劃及論文大綱一式二份為之。」
審查委員簽章: 審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