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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產學研究教授聘任要點

111年9月21日第214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年11月22日111學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因應國家重點創新產業發展,延續產學合作量能與產學合作貢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產學研究教授,係指以契約進用退休教授,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曾獲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

(二)曾獲本校產學合作成果特優教師。

(三)退休前五年內曾接受政府委託或非政府委託之研究或產學計畫總金額(含技轉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對學術或產業界有具體貢獻者。

本校退休副教授如退休前五年內產學計畫總金額(含技轉金額)達2000萬元者,得專案簽准後,依本要點辦理。

本校退休教授得聘為同職級之產學研究教授,非本校退休教授職稱由產學創新總中心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評會)審議認定。

三、各研究中心(用人單位)應擬訂進用計畫書,檢附擬聘人員相關資料,循行政程序簽會研究發展處、人事室及主計室,經研評會審查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辦理產學研究教授聘任事宜。

本校產學研究教授聘任後之人事管理,由人事室綜理。

四、本校聘任產學研究教授所需經費、空間及設備,由各研究中心(用人單位)自行負擔之。

五、本校產學研究教授聘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經研評會審議通過後,始得聘任。如產學表現傑出者,其聘期得約定為二年。因執行研究或產學合作計畫,得續聘至計畫執行期限結束止。

六、本校應與產學研究教授簽訂契約書,內容包括聘期、研究費、工作內容、服務時間、差假、保險、福利及其他權利義務等事項。

七、產學研究教授初聘時,應向本校據實說明校內外兼職、兼課等資訊,聘任期間如有新增校內外兼職、兼課,應送本校備查。

八、本校產學研究教授之管理,除主管機關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九、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