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辦理 「績優教研人員彈性薪資暨研究獎勵審查」審查標準

一、    社會科學院(下稱本院)為配合本校研發處辦理特殊績優教研人員彈性薪資暨研究獎勵,特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研人員彈性薪資暨研究獎勵實施要點」(下稱本要點)第四點第一項,訂定本標準。

二、    本院為辦理績優教研人員彈性薪資暨研究獎勵審查,應組成「獎勵審查委員會」(下稱院審委會)負責審理各系、所教研人員之申請案。院審委會由委員7人組成,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院長委請各系、所推薦校內外專家學者名單中擇聘擔任。院審委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議,各項議案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三、    本院所獲獎勵經費以及各級獎額之人數,依學校當年度之分配總額辦理。本院依據本要點及本標準審查獎勵適用之對象,包括本院各系、所編制內之現職專任教師且於補助起始日前一年曾以計畫主持人身份執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者,或如為補助起始日前一年八月一日後聘任之專任教師,須為國內第一次聘任,不得為自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學術研究機關(構)延攬之人員。

四、    符合本標準第三點所列之現職人員,除留職停薪、離職、退休、停權或不予聘任者外,應依據過去三年內之研究成果,填寫【社會科學院研究及學術指標績效評量表】(下稱:績效評量表),並檢附各項佐證文件,於規定期限內向本院提出申請。績效評量表涵蓋計畫成果、論文成果、整體長期研究表現及其他成果四大項,其中「研究計畫」占30%,「研究論文」占40%,「整體長期研究表現」占20%,「其他成果」占10%,總計100%。

五、    院審委會依申請人提供之績效評量表為考量依據。基於本院系所異質性過高,各級獎項最終推薦名單,院審委會應兼顧各專業領域之異質性,綜合判斷後,擇優決定之。

六、    經院審委會同意,獲得獎勵者,應於獲獎後兼顧教研成果績效之提升,隨時確保優於原申請時之表現,並於支給期間屆滿,且開始申請下一年度獎勵作業前,繳交執行績效報告,以作為下一年度核給績優加給之依據。

七、    本標準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國科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及本校「教研人員彈性薪資暨研究獎勵實施要點」相關規定及行政法一般原則辦理之。

八、    本標準經院務會議通過,送請研發處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