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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86年10月30日 系務會議通過 87年09月19日 系務會議修訂 91年07月10日 系務會議修訂 97年03月10日 系務會議修訂 97年06月09日 系務會議修訂 101年3月12日 系務會議修訂 106年1月09日 系務會議修訂 107年1月15日 系務會議修訂 107年12月17日 系務會議修訂 108年12月02日 系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辦法: 一、 本法係依據「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訂定,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送校方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二條 申請條件: 一、 獎助學金申請人,以本系註冊在學之一般研究生為限,不含在職生。 二、 研究生在校內外專職者,不得申請本獎助學金,兼職者則不在此限。 三、 研究生同時受領獎學金、助學金、兼任計畫研究助理之研究津貼或工作酬金支領時,同一時間內以兩項為限,且僅能擔任至多一項勞務型之教學或研究助理。 第三條 獎助學金種類: 一、 獎學金:博士班每學年每月支領獎學金12,000元,碩士班每學年每月支領獎學金10,000元。 二、 助學金:甲種助學金每月支領8,000元、乙種助學金每月支領5,000元。 三、 弱勢族群及清寒助學金:凡本校具正式學籍,屬於低收入戶,經濟上需要資助之清寒學生,助學金每月支領乙種助學金5,000元。 第四條 領取獎助學金之責任與義務: 領取獎助學金之研究生須義務協助有關系上教學、研究或行政工作。包括大學部基本課程之指導及擔任老師之教學獎助生、電腦繪圖軟體之教授及設備系統教學、電腦室、小型加工室機械、教室器材之使用與教學,以及執行系上分派之相關任務型工作等。 一、工作小時數及規範如下: (一)領取助學金者,根據當年度基本時薪計算每週工時;領取獎學金者以甲種助學金工時為基準,每週可抵扣兩小時工時。 (二)領取獎助學金者,如工作時數未達該學期應工作時數三分之二者,得限制申請或停發下一學期獎助學金。 二、教學獎助生任用辦法: (一)系上每位授課老師得依課程需要推薦一位教學獎助生,教學獎助生必須為碩士班或博士班在學學生。 (二)擔任研究所、大學部教學獎助生之工作時數依照該門課程學分數計算。視各課程需求,每學期可由任課老師提出說明並以實際出勤時數計之。 (三)擔任大學部教學獎助生者由任課老師決定是否同時下修該門大學部課程,研究所教學獎助生可同時選修該門研究所課程。 (四)系上每位專任老師除教學獎助生外,可自選一位助理負責處理該專任老師指派之其他學習活動,時數為每周2小時。專任老師之助理原則上以指導學生為優先。 第五條 核准獎助學金申請之原則: 一、獎學金: (一)碩士班:優先提供當年度各組甄試及考試入學之榜首,以及綜合表現優良且成績優異者。碩班入學榜首獎學金遞補到前三名為原則。 (二)博士班:優先提供當年度各組甄試及考試入學之榜首,以及綜合表現優良且成績優異者。博班入學榜首獎學金遞補到前三名為原則。 二、逕讀博班獎學金:應屆各組逕讀博士班且表現優異者,由各組專任老師提名各一人。博班入學榜首獎學金與逕讀博班獎學金之名額不得流用。 三、助學金:優先提供給系上具備特殊才能或綜合表現優良者。另優先核准每位老師推薦之教學獎助生。 四、弱勢族群及清寒助學金:原住民、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及具有低收入戶證明者,優先提供助學金。另徵詢身心障礙學生從事勞務型兼任助理之意願,優先予以進用。 五、申請日期:各學期辦理一次,上學期於八月及下學期於一月,實際申請日期另行公告。 六、申請文件: (一)申請表。 (二)其他有助審查之相關資料(例如:足資證明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文件、身心 障礙手冊、重大事故證明、清寒證明書等等)。 七、每學期由系主任召開系務會議辦理獎助學金之審查等相關事宜。 第六條 本系獎助學金審查及考核方式: 一、 申領獎助學金之學生,經查核若發現工作不力,得限制申請或停發當月及之後之獎助學金。停發之獎助學金,其缺額得由其他研究生再行申請或遞補。 二、 各學期末由全系教師對領取獎助學金之學生進行考核,未通過者,下學期不得再提出申請。 第七條 本系獎助學金發放方式: 一、 每學年度上學期自九月份開學日起發給至翌年一月底;下學期自二月份開學日起至六月底止,畢業生則發至畢業之當月為止。 學期期間若無法出勤者,當月之獎助學金開放給其他有意願之同學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