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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學系教師升等審查初審辦法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學系教師升等審查初審辦法

 

77年12月07日 系務會議通過

80年04月22日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1年10月12日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7年05月04日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8年07月21日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2年03月27日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年11月29日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4年03月07日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4年05月25日 第七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第一條 參照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五條暨相關法令訂定本系教師升等初審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凡本系教師升等之申請、推薦與審查,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

辦法辦理。

第二條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  申請升任各職等(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之教師須任滿本系專任教師二年

(含)以上或兼任教師六年(含)以上之服務年資;具有本校教師聘任辦法中較高職級教師之條件者,其服務年資得不受本項規定之限制。

二、  擔任現職期間,其教學、研究與服務等成績優良。

三、 申請升任助理教授者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申請升任副教授者應在學術領域內有專門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申請升任教授者應在學術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之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第三條 申請升等教師具備下列情況者,得選擇之前通過之辦法送審:

一、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廿一日前已取得講師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職而未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87.5.14)送審。

二、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成為本系專任教師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職而未中斷,得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逕依前版本之升等辦法(88.7.21)送審。

第四條 升等申請人之考評項目及比率,以教學(四十分)、研究(四十分)、服務(二十分)方式計算,滿分為一百分。升等申請人之各項考評成績均高於各項分數之百分之七十(含)者,經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確認後,通過初審,推薦予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升等申請人在審查程序之前,得負面表列一位系教師評審委員,該委員應迴避關係人之審查作業。

第五條 各項考評成績之項目及計算方式如下,擬升等教師需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以利審查作業:

一、教學方面之滿分為四十分,詳細考評項目如下:

(一) 教學年資:到本校任現職四年內之基本分為8分,第五年起每滿一年加記1分。

(二)課程教材:經登記有案出版商出版升等申請人曾經教授或正在教授課程之大學用書,每冊記1分。

   (三)教學績效:以升等前五年內(含)之教學評鑑及學生反應意見結果為評分基準。升等申請者得自選三個評鑑成績,以其總和為本項得分。所選評鑑成績中,可同課程不同學期,但須包括至少一個大學部學生評鑑成績。

   (四)教學獎勵:升等申請者列舉升等前五年內(含)之優良教師、教學優良獎,並提出相關證明,每件具體事實加記1分。獲校級或以上之教學獎勵者,每件具體事實加記5分。

   (五)課業輔導:以升等前五年內(含)所指導之大四畢業設計、碩、博士生人數計分。指導大四畢業設計每名0.4分、碩士生每名0.5分、博士生每名1分。升等申請者須列舉學生名單,不得重複。

   (六)學生表現:所指導學生之設計、研究成效優越並獲相關比賽獎項者,每件具體事實加記2分。所指導學生之設計、研究獲專利者,每件具體事實加記2分。

二、研究方面之滿分為四十分,相關考評細則條列如下:

(一) 考評項目:

     1. 期刊論文類:

.獲國外論文競賽前三名者,每篇記25分。

.二人以上(含)審查之國外期刊,每篇記15分。

.一人審查之國外期刊,每篇記10分。

.無審查證明之國外期刊,每篇記3分。

.二人以上(含)審查之國內期刊,每篇記4分。

.一人審查之國內期刊,每篇記3分。

.無審查證明之國內期刊,每篇記1分。

2. 研討會論文類:

   .有審查或受邀稿之國外研討會,每篇記3分。(親自發表者加記2分)

   .無審查之國外研討會,每篇記1分。(親自發表者加記2分)

        .國內研討會,每篇記0.5分。(本項積分超過10分時,概以10分計)

3. 專書類:

   .以外文撰寫之專業書籍,每冊記8分。

.以中文撰寫之專業書籍,每冊記4分。

.翻譯專業書籍,每冊記1分。

.研究報告(含建教報告),每冊記0.5分。

4. 專利類:

   .新發明專利,每件記8分。

.新型專利(有審查制度者),每件記3分。

.新式樣專利(有審查制度者),每件記1分。

5. 作品類:

   .獲國際知名設計競賽前三名者,每項記25分。

.國外知名設計競賽獲佳作(不含)以上獎項者,每項記15分。

.國外知名設計競賽獲佳作獎項者,每項記10分。

.國外設計競賽獲入選決賽者,每項記3分。

.國內設計競賽獲佳作(不含)以上獎項者,每項記4分。

.國內設計競賽獲佳作獎項者,每項記2分。

.國內設計競賽獲入選決賽者,每項記1分。

(二)判斷基準:國內與國外之分類,係以其發生地(出版地或舉辦地點)為依據。

(三)計分比例:以升等前六年內(含)之著作為基準,超過六年以上之著作計分按上述計分標準之50%計算。共同發表之著作,其計分之比例基準如下:1 / x,x為作者排名順序。

    (四)外審選擇:當研究項目之總積分高於下列等級標準者,獲不送著作外審之選擇權利:申請升等助理教授者,須高於20分(含),申請升等副教授者,須高於28分(含),申請升等教授者,須高於36分(含)。符合上述等級標準者(申請升等教授者除外),研究項目分數得以總積分或36分其中較高之分數計。若系教評會審查積分計算之結果未達上述等級標準時(例如:證明文件不全、申請人計算錯誤等),升等審查延誤之風險由申請人自行擔負。

    (五)著作外審:研究項目積分低於等級標準者,均需送著作外審。著作送請校外專家審查之人數為三人,升等教師可負面表列至多三位校外專家名單,於繳交審查資料時同時提出。送著作外審之審查費用(含郵資),得由系經費補助,但以升等同一級職二次為限。

    (六)外審成績:擬升等教師所提著作送請校外專家三人審查,其審查結果作為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審查升等時評定研究成績之參考。「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格式另訂之。

三、服務方面之滿分為二十分,詳細考評項目如下:(除校內行政職務不限年數外,其餘均只計算最近五年內之表現)

(一) 系內服務:

     1. 任導師參與輔導學生工作,每學年記0.5分。

     2. 任本系之各委員會之召集委員,每任記3分。

     3. 任本系之系所主任,記5分。

     4. 協助系所承辦業務,每項記1分。

(二 ) 校內服務:

     1. 任校內行政職務,記4分。

     2. 協助院、校承辦業務(或交辦活動),每項記2分。

     3. 參與校內各項競賽或活動之評審委員,每案記1分。

(三)  國內服務:

     1. 任各項專案計畫案(國科會、建教合作等)計劃主持人,每案記1分;計劃共同主持人,每案記0.5分。

     2. 任國內各學術社團會長或秘書長職務,每任記5分;幹部職務,每任記0.5分。

     3. 任國內學術研討會之Keynote Speaker,每次記2分;Session Chair,每次記1分。

     4. 擔任國家考試典試委員或命題委員,每案記1分。

     5. 參與校外(國內)各項競賽或活動之評審委員,每案記1分。

     7. 任國內論文審查(含學報、期刊、專業雜誌等),每篇記0.5分。

     8. 任校外碩、博士班之論文口試委員,每學年每校記0.5分。

(四) 國外服務:

     1. 任國外各學術社團會長或秘書長職務,每年記5分;幹部職務,每年記3分。

     2. 任國外學術研討會之Keynote Speaker,每次記6分;Session Chair,每次記3分。

     3. 任國外各項競賽或活動之評審委員,每案記4分。

     4. 任國  外論文審查(含期刊、專業雜誌等),每篇記1分。

第六條 每年可推薦升等之各級教師人數之上限為本系各級專任教師人數(升等以前)之五分之一(小數遞進為整數)或已達升等年資之各級專任教師人數之三分之一(小數遞進為整數),擇可推薦人數較有利者辦理。助理教授及講師(八十五年八月一日以後新聘者)不在此限。遇各級可推薦人數超過規定上限人數情況時,按升等教師之教學、研究、服務順序之成績分數高低,決定考評排序及最終推薦名單。

第七條 申請升等教師當於每年六月一日前,將有關資料送交系主任轉交系教師評審委員會。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則於當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完成審查結果,並將通過推薦教師資料送院審理。

第八條 申請人對初審結果有疑義時,得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系專任教師人數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之系務會議,超過本系專任教師人數二分之一表決通過,經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