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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設系教評會設置辦法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80.03.27七十九學年第三次校務會修正通過

84.11.15八十四學年第一次校務會修正通過

92.03.27系務會修正通過

93年11月2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設置辦法。

 

第二條 系教評會設委員六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系教評會召集人。 

二、推選委員:

1. 由系務會議自本系專任教授中推選五人為委員。已擔任院或校級教評會委員者,不得再擔任之。

2. 如本系委員人數未達六人時,不足人數得由系務會議自校內外選聘專長相近之專任教授或本系專任副教授擔任委員,惟教授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校內選聘委員以工業設計相關之專任教授為主,校外以國內大學工業設計組、系或所之專任教授為原則。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每年5~6月辦理推選)

3. 選聘委員之推選辦法規定如右:系上每位專任教師可至多提名三位委員候選人,並得在總提名名單中負面表列一位,完成負面表列程序後之總候選人人數不得少於十人,採不記名投票法,對各委員候選人分別行使同意權投票,按同意票得數高低排定順序,由系主任按順序邀聘足額委員。遇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排序。

 

第三條 系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系教評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等事項。

二、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事項。

三、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四、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需由系教評會審議之事項。

 

第五條 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不續聘,由系教評會依本系聘任初審辦法審議通過後,提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教師之升等,由系教評會依本系教師升等初審辦法審查通過後,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其他教師評審重要事宜,由系教評會依系所發展需要及相關規定審查,通過後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系教評會開會時,非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非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不得決議(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系教評會由副教授擔任委員(含當然委員、召集人),對教授級之聘任、升等審議案,應迴避不得參與表決,其他一般審議事項則不受限制。

 

第七條 系教評會委員在審議案件時,如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為當事人或有利害關係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得經委員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向本會申請該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前二項申請,由系教評會決議之。委員如有擔任院或校之教評會委員,對同一審議案,依迴避原則處理,並只得於系教評會中投票,因故未出席系教評會者,方得於院或校教評會投票。但該審議案如須該委員說明時,本委員會得請該委員說明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