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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學系系主任推選辦法 |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學系系主任推選辦法
84年09月1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4年10月18日系務會議二次修正通過 85年03月07日系務會議三修正通過 93年02月2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4年01月0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04月0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05月21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10月0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6月1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10月16日103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10月24日奉校長核備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系主任推選事宜,依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以及第二十八條之一,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系主任任期屆滿或出缺時,依本辦法成立推選委員會及產生系主任推薦人選。 第三條 推選委員會,由本系全體專任講師(含)以上教師推選九人組成,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委員會各類成員分配如下: 一、 本系教師代表七名。 二、 系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各一名。 推選委員若為候選人或出缺時,由同類成員依序遞補之。 副教授以上委員數不得少於總委員數二分之一。 第四條 推選委員會應先擬定系主任基本條件及資格,公開徵求系主任推薦人選。 第五條 候選人須具備以下資格: 一、 除曾任本系系主任職務者之外,本系之教授和副教授為當然候選人。 二、 曾任職於工業設計相關系所之教授或副教授,經系內教師或系友二人以上連署 向推選委員會推薦者。系外人士資格之認定由本系推選委員會評審之。 第六條 推選委員會應就系外候選人提供之學經歷、著作目錄、學術成就及對本系發展之意見等資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得舉行面談或公開演講。 第七條 推選委員會召集人需於審查後公告系主任候選人名單,擇期召開推選會議。推選方式由本系全體推選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分兩階段以無記名票選,不得委託投票。第一階段,每委員至少圈選三名,得票數最多之前三名為第二階段候選人;若第一階段候選人未達三人時,則直接進入第二階段;第二階段,每委員至多圈選二名,得票數最多之前二位,為本系系主任之推薦人選,召集人循行政程序報請院長及校長擇聘之。 第八條 投票事宜委交曾擔任本系系主任之老師,共同辦理之。投票作業應於當年六月中旬前完成。。 第九條 本系系主任一任三年,得連任一次。現任系主任擬續任者,於任期屆滿前六個月提出;經本系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續任。行使同意權時,由本系教師推選一人主持會議。若系主任獲同意續任時,報請規劃與設計學院院長轉請校長續聘﹔若未獲同意續聘,依本辦法辦理推選事宜。 第十條 本系系主任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制有不適任之虞者,由系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全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其系主任職務。 第十一條 系主任因故出缺,尚未完成新任系主任推選時,由院長指定一人代理並報校核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院,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