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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設系研究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原則 |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學系研究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原則 102年2月18日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06年11月13日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109年03月02日 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保障研究生學習研究自由及維持師生良好關係,特依據本校「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原則」訂定本原則。 第二條 研究生於就讀期間,如研究生或原論文指導教授因故無法維持指導關係,有更換指導教授之必要,得由研究生向系主任提出更換論文指導教授之要求,更換指導教授時,需填寫「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申請書」,經學生、原指導教授與新指導教授同意簽名後,由系主任召開學生教務發展委員會或相關會議議決同意後始生效。 新指導教授需為該研究生所報考入學之研究組別。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本系系主任召開系務會議議決,由本系適當教師或系主任擔任指導教授,原則上以該年度未收滿學生的老師或指導學生總數最少的老師優先或採其他妥適之方式處理: 一、原指導教授拒絕同意者。 二、研究生無法覓得新指導教授時。 第三條 研究生依本原則申請更換指導教授時。碩士班學生需修業期滿一學期;博士班學生需修業期滿一學期,且研究生於修業期間只能申請一次。 第四條 研究生依本原則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後,在原指導教授提供原始構想或概念及受指導下所獲得之全部或部分研究成果,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始得發表或作為學位論文。確定新指導教授後,碩士最少需半年、博士最少需半年之後始能提出重新舉行論文提案審查,並送交本系學生教務發展委員會重新進行學術成就績分審核。 第五條 本原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學校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