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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學系博士班修業辦法(107學年度起適用) |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學系博士班修業辦法 89年09月04日系務會議通過 93年02月2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5年01月1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03月1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02月25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09月21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05月17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01月0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3月1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11月1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06月25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2月2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系博士班修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據本校教務規章訂定之。 第二條 博士生至遲應於報到後兩星期內決定指導教授。指導教授須為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 理教授;遇教師新學年度離職時,應選定該組任一教師為指導教授,若該組教師無意願時, 由系主任協調之。 第三條 本系博士生修業期限以二至七年為限(不含休學之時間)。休學次數及時間之限制依本校 之規定。 第四條 本系博士生須於入學四年內取得博士學位修課證明,逾期取消其學籍。規範如下: 一、修畢本系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至少應修畢十八學分(不含專題討論及十二學分之論文),逕修讀博士學位者應修畢四十二學分(不含專題討論及十二學分之論文),其中至少三分之ㄧ為本院所開設課程。 二、本系博士生應修過「產品設計(一或二)」、「工業設計(一或二)」、「設計方法」、「人類因素學」、「材料與製造程序」和「造型設計」六門課,修過之認定標準,若修本院開設之課程以60分以上為準,若修外院/校之課程以70分以上為準。凡未曾修過之課程或曾修過但成績未達標準者,需至大學部補修該課程。請博士生於錄取報到時,繳交歷年修課成績單及下修抵免申請表,由本系學生教務發展委員會開會決定補修之課程。此外,凡應補修「設計方法」、「人類因素學」、「材料與製造程序」或「造型設計」者,得選擇以筆試代替補修,筆試成績以七十分(含)以上為及格。筆試須於每學年上學期開學後兩星期內向系主任提出申請,並於提出申請後二個月內舉行筆試。未通過者須就該科目重考或下修,申請考試次數每科目以二次為限。 上述條件完成後,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一份,向本系學生教務發展委員會提出申請完成博士學位修課證明。 第五條 取得博士學位修課證明後,方得提出成為博士候選人。程序如下: 一、須通過下列任一項語文能力表現: (一)GEPT 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中高級初試以上;TOEFL iBT 87 分以上;IELTS 國際英語測試 5.5 級以上;TOEIC 多益測驗 785 分以上。未通過者須檢附兩次英文檢定測驗未達畢業門檻之成績單正本,始得報名修習一學期之線上補強英文課程,修畢且成績及格。 (二)德國語言中心德文檢定Test DAF 2級以上;日本語言中心日文檢定2級以上;若要以其他語系來認定語文能力表現者,請提供語言檢定成績單正本,向本系學生教務發展委員提出申請,由該委員會開會決定。 (三)曾在教育部列入「外國大學參考名冊」內之國外學校修讀學分或學位及所在國家居住至少四個月。 二、參加設計相關的國際會議並親自口頭發表論文兩篇,其中一篇必須是工業設計領域重要的國際會議(如附件一表列),另一篇則由指導老師決定之。發表之論文,必須於就學期間與本系專任教師(含離職或退休專任教師)以「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學系」名義共同發表,且申請人必須是扣除本系專任教師(含離職或退休專任教師)之後的第一作者。此項論文被收錄於其他資料庫者,不得重覆列入學術成就。 三、博士論文提案,經至少三位審查委員組成(含至少一位系外委員)之審查會通過,委員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者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考試委員: (一)曾任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三)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五)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上述條件完成後,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一份,向本系教務發展委員會提出申請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證明。 第六條 博士生取得候選人資格後三個月,並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一、須達成下列之學術成就積分至少四點: (一)以下學術成就以一點計,至多兩點:發表第二級臺灣人文或社會科學核心期刊(TSSCI / THCI)論文、EI期刊論文、工業設計相關之國際性知名雜誌與期刊(附件二表列)文章、透過本校申請並取得發明專利。 (二)以下學術成就以兩點計:發表第一級臺灣人文或社會科學核心期刊(TSSCI / THCI)論文、獲得國際知名設計競賽佳作以上名次者(附件三表列)。 (三)以下學術成就以三點計:經科技部專書審查通過出版之學術性專書、發表國際期刊(具有SCIE / SSCI / A&HCI認定者)論文。 (四)以下學術成就以四點計:發表高品質國際期刊(屬SCIE / SSCI / A&HCI之Q1等級者)論文。 以上TSSCI、THCI、EI、SCIE、SSCI及A&HCI之認定,以投稿當年為主,也可依出版當年是否收錄於各資料庫為準,然因資料庫收錄的內容是每年變動的,故請申請者務必自行保留投稿當時收錄於各資料庫的搜尋證明;而Q1等級的收錄,特別再追認至投稿的前一年。另外,是否收錄於附件二的認定也以投稿當時的公告為準。以上之學術成就不必然與博士論文內容相關,然必須於就學期間與本系專任教師(含離職或退休專任教師)以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名義共同發表,且申請人必須是扣除本系專任教師(含離職或退休專任教師)之後的第一作者。若有相同內容但以不同語言發表之文章,僅以一件學術成就計算。 二、申請博士學位考試,須於考前一個月向系上提出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 (二)修課成績單正本一份。 (三)博士學位修課證明一份。 (四)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證明一份。 (五)學術成就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一份。 (六)依國立成功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格式規範及本系論文英文格式樣版規定格式檢送繕印英文版博士論文與提要一份。 (七) 線上論文比對系統之比對結果報告一份(論文扣除附錄,本文內容相似比例不得超過20%,經指導教授簽名同意)。 三、博士學位考試規範如下: (一)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含)以上,由本系遴選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者外,並應具有同博士論文提案審查委員之資格者擔任考試委員,並簽請校長核聘。且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二)學位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惟須逾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評定為及格者方為及格,否則以不及格論。 (三)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若二次均未能通過,由系主任逕自通知註冊組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博士生在學期間,遇指導教授離職或退休時,應選定該組任一教師為指導教授,原指導教 授得改列為共同指導教授,並向系務會議提出報備。其他特殊狀況,由系主任協調之。 第八條 未完成學位且被退學者,經重考錄取入學後,依照國立成功大學抵免學分辦法第三條之規定,可抵免全部已修畢之所有學分。此外,本系亦認可其已取得之博士候選人資格,及與本系專任教師(含離職或退休之專任教師)以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學系名義共同發表之學術成就。 第九條 本辦法未定事宜,適用本校研究生章程、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及相關法令。若有疑議,由本系課程委員會認定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討論通過,於107學年度起入學生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