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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敏求智慧運算學院智慧運算碩士學位學程修業辦法(112學年度入學)


111.10.11 課程委員會通過
112.05.16 課程委員會通過
112.06.16 課程委員會通過
112.07.21 課程委員會通過

 

一、總則

為明確規範國立成功大學敏求智慧運算學院智慧運算碩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碩士班學生之學位修讀,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學則」及「研究生章程」,訂定「國立成功大學敏求智慧運算學院智慧運算碩士學位學程修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入學資格 (需具以下一項資格)

(一)、凡在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或是具有經教育部認可之同等學力資格,經本校碩士班研究生入學考試通過者,得進入本學程修讀碩士學位。

(二)、公立或私立已立案大學應屆畢業生,經本校碩士班研究生甄試通過,得進入本學程修讀碩士學位。

(三)、本校其他系所之碩士班研究生,在原系所修業即將滿一年時,經本學程課程委員會審查核可後,得進入本學程修讀碩士學位。

三、修業年限

修業年限為一年至四年。

四、課程及學分規定

(一)、智慧運算碩士學位學程,學生畢業需至少修滿24學分,其中包含:

1.專業選修24學分。

2.專題討論為必修0學分(包含研究生通識:學術倫理、中英文寫作能力、溝通表達能力):碩一及碩二生須通過本學程專題討論(一)(二)(三)(四)。

3.碩士論文6學分另計。

(二)、專業選修科目規定如下:學程內選修課程、本院開設之共同課程與本學程公告之認列課程。

1.需修過學程內運算核心選修課程及其它課程共6學分(含)以上;學程外選修課程至多承認3學分為本學程內之運算核心選修課程 (須經指導教授及學程主任簽名認可)。

2.若選修大學部課程、暑修和推廣課程,學分一概不予承認。

(三)、抵免學分規定如下:

欲抵免的課程需開設於研究所,且學期成績達80分(含)以上,以及未列入個人學士畢業學分。申請時需檢附原校規定總畢業學分與抵免科目之課程名稱及大綱以茲佐證,並附欲抵免之本所課程名稱、大綱及學分,經指導教授及學程主任簽名後給予抵免,最多可抵免6學分。

(四)、修習學程外同類型課程取得之修課學分,需經指導教授及學程主任簽名同意後,方得承認其為本學程畢業學分(但本學程若有開授相同課程,除下列特殊情形外,不得以修習外所課程取代之),最多可承認6學分。

1.外籍生及僑生開放選修外系所採『英語授課』,須於選課確定前向院辦公室繳交指導教授及學程主任書面簽名。

2.若因選課衝突而需修習外所課程者,須於選課確定前向學程辦公室繳交指導教授及學程主任書面簽名証明為憑。

3.需於每學期初繳交修課規劃表,指導教授可於表單上勾選同意認列課程;若選修未列於認列課程清單中之課程,可於期末取得學分後,經指導教授簽名同意,於課程委員會提出認列申請。

(五)、研究生在大學部時期若未曾修過程式設計、計算機組織、資料結構等相關課程,需通過本院考試認證,若未通過則需強制補修(上述領域三選二)。至外系所選修上述相關課程須經指導教授及學程主任簽名同意。

五、英文畢業門檻

碩士班研究生應具備下列英語能力之一方得畢業:

於畢業前必須修習並通過一門全英文教學課程或通過以下任一項之英文檢定:

(一)、GEPT 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中高級複試以上;

(二)、TOEFL iBT 托福iBT 72分以上。

(三)、IELTS 雅思國際英語測試5.5 級以上。

(四)、New TOEIC 新多益測驗聽讀785 分以上、說寫310分以上。

(五)、或其他B2同等級之英語能力檢定證明。

英文檢定可追溯至入學前2 年內

六、論文指導

(一)、學生最遲在入學學期開始前須選定論文指導教授並繳交入學新生指導教授確認書。論文指導教授應由本院學程或延伸合聘教師擔任,此外,經學位學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兼任教師得指導研究生論文。

(二)、研究生於選定論文指導教授後,以不變更為原則。若其因特殊原因需變更者,依「國立成功大學智慧運算碩士學位學程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原則」辦理。

七、論文考試

(一)、為有效管控本學程碩士學位論文品質,指導教授需進行品質管控並簽名認可,核准後再依以下作業程序進行論文考試。管控項目包含:所修學分、修業成績、本學程修業規定,以及「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之相關規定。

(二)、論文口試委員由指導教授推薦。

(三)、論文口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人,其中校外口試委員人數以不超過申請畢業口試的畢業生人數為準(如實驗室有三位同學畢業,校外口委不可超過三位),若只邀請校內口試委員亦可。請注意,以上口試委員人數含指導教授。

(四)、口試委員若為助理教授、非教職之醫師或業界人士,請附口試委員簡歷(如學經歷),須由本學程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方具資格。

八、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規章辦理。

九、本辦法經本學程課程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