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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其他系所之碩士班研究生,在原系所修業即將滿一年時,經本學程與課程委員會審查核可後,得進入本學程修讀碩士學位。
第二條 本學程修業年限為一年至四年;學生畢業需至少修滿24學分,其中包含:
一、專業選修24學分。
二、專題討論為必修0學分:碩一及碩二生須通過本學程專題討論(一)(二)(三)(四)。
三、論文6學分另計。
專業選修科目規定如下:學程內選修課程、本院開設之共同課程與本學程公告之認列課程,需修過 18 學分(含)以上,學程外選修課程至多承認 6 學分(須經指導教授簽名認可)。若選修大學部課程、暑修和推廣課程,學分一概不予承認。
抵免學分規定如下:欲抵免的課程需開設於研究所,且學期成績達 80 分 (含)以上,以及未列入個人學士畢業學分。申請時需檢附原校規定總畢業學分與抵免科目之課程名稱及大綱以茲佐證,並附欲抵免之本所課程名稱、 大綱及學分,經指導教授及學程主任簽名後給予抵免,最多可抵免 6 學分。
外籍生及僑生開放選修外所採『英語授課』之本學程類似課程,須於選 課確定前向院辦公室繳交指導教授及學程主任書面簽名後,可承認為本學程內選修課程。
第三條 學生入學後應選定論文指導教授並繳交入學新生指導教授確認書。論文 指導教授應由本學院教師或本學程合聘(含延伸合聘)教師擔任。
研究生於選定論文指導教授後,以不變更為原則。若其因特殊原因需變更者,依本學程「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原則」辦理。
第四條 學生填送論文考試申請表,經指導教授確認、學程主任同意後辦理。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指導教授推薦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者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考試委員,並簽請校長核聘,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一、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二、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
三、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
四、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人選須由本學程會議審查通過,方具資格。
第五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學程學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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