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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獎勵優秀高中生就讀獎學金核發要點 (111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

86.12.03 第 431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87.10.28 第 453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88.09.08 第 473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89.02.23 第 484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89.09.27 第 479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1.01.23 第 526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1.05.15 第 532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2.12.31 第 568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4.10.12 第 606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5.01.25 第 611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5.05.03 第 617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5.08.23 第 622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7.02.27 第 651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8.07.15 第 675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2.10.16 第 753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5.02.02 第 792 次主管會報(通訊會議)修正通過

108.07.17 第 816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8.11.13 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10.12.22 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09.07 第835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一、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優秀高中畢業生就讀本校,特頒發獎學金, 並訂定本要點。

二、 獎學金種類與名額:

(一) 分發入學成績優異者:凡以第一志願錄取本校,且學系採計科目任3 科之成績均達滿級分者。

(二) 各項入學管道成績優異者:經各學系審查通過,每班最多錄取1名。

(三) 學科能力測驗任4科達60級分者。

(四) 依教育部「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審查取得保送資格,經錄取 進入本校就讀者。

(五) 依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科學班辦理要點」設立之科學班學生錄取本校者。

前項各款獎學金不得重複頒發。

三、 前點獎學金於入學後第一學期發給新臺幣(下同)伍萬元,第二學期起至該學系規定修業期限止(不含延長修業期限),其前一學期在校學業成績排名在全班前百分之十者,續發獎學金伍萬元。

四、 獲獎學生如該學期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者,取消該學期領取本獎學金資格。

五、 獎學金由相關文教基金會、熱心教育之財團法人及社會人士提供,或由本校編列經費。

六、 本獎學金之審核由各學系辦理初審作業,複審作業由獎學金審核委員會審核,業務由教務處辦理。

七、 各院系得自籌經費,另訂獎學金核給規定。

八、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