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
國立成功大學工學院研究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 |
89年1月20日工學院第97次院務會議通過 91年9月11日工學院第106次院務會議修正 92年6月18日工學院第110次院務會議修正 93年9月21日工學院第115次院務會議修正 104年5月28日工學院第152次院務會議修正 111年9月15日工學院第177次院務會議修正 |
第一條 為鼓勵工學院(以下簡稱本院)教師專心致力於研究,提高研究成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優良教師係指在本院服務滿三年講師(含)以上之教師,潛心研究、指導學生論文著有成效,堪為表率者。 第三條 研究優良教師之遴選每學年舉辦一次,於每年三月底前由工學院通知各系所提出申請,於期限內將候選人推薦表與相 關資料送院辦理,五月底前通知審查結果。 第四條 候選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以三年內成果為限): 一、 EI、SCI、SSCI或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重要雜誌期刊發表論文,質量俱佳,成果豐碩者。 二、 專利、專業作品質量俱佳者。 三、 其它特殊情況經評審委員會認可者。 第五條 研究優良教師之遴選,由各系所向本院推薦,每系所以不超過三名為原則,送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遴選會議須三 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可開議,並須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始可決議。 第六條 研究優良教師獎勵名額以三名並考慮各門平衡為原則,當選教師頒發獎牌乙面及研究費(以圖儀費支付)二十萬元, 以資表揚。 第七條 當年度獲國科會傑出研究獎、特約研究員、教育部學術獎或相當榮譽之獎項者,直接當選本院研究優良教師 (不佔獎勵名額)。 第八條 獲本獎勵之教師以獲獎一次為限。 第九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