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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智慧半導體及永續製造學院兼任教師聘任要點

111 年 4 月 8 日 110 學年度第 1 次產學評議委員會通過

111 年 4 月 28 日 111 年度第 3 次管理委員會通過

111 年 5 月 17 日 111 年度第 3 次監督委會備查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智慧半導體及永續製造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 為因應各單位教學或指導研究生之需要聘任兼任教師,依據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學院兼任教師之聘任,應符合本學院「教師聘任辦法」或「聘任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要點」各職級教師所具資格,並經產學評議委員會(以下稱產學會)審議通過,陳請院長同意後聘任。

依本學院「教師聘任辦法」新聘者,以具有博士學位之助理教授以上為原則,但有特殊需要,得聘任兼任講師。本學院專任教師改聘為同等級兼任教師時,依行政程序簽准後聘任。兼任教師改聘較高職級者,依第二項兼任教師新聘方式辦理,各學位學程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兼任教師之續聘應有授課科目或論文指導,由教務學務處將兼任教師名冊函送各學位學程,各學位學程填查後再送教務學務處彙整簽陳院長核定,提產學會核備。

兼任教師不續聘後三年以內,原學位學程擬以原職稱聘任者,依前項程序辦理;中斷超過三年擬再續聘者,須先提經各學位學程會議同意後,再依前項程序辦理。

四、本學院不辦理兼任教師之送審及請頒教師證書。

五、兼任教師依所授課程或指導研究生論文,聘任一學期或一學年者,因選課人數未達開課標準,致無聘任之需求時,各單位於聘期屆滿前,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聘約。

六、兼任教師在聘約期間,如有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應予終止聘約或停止聘約執行情事者,悉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應予終止聘約或停止聘約執行情事,由產學會辦理,並於審議通過後,簽陳院長同意,逕予書面終止聘約或停止聘約執行。兼任教師如有違反學術倫理規範,經查證屬實者,由產學會審議通過,簽陳院長同意後,逕予書面終止聘約。

七、兼任教師之請假,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辦理。兼任教師應依排定課程按時授課,因故依相關規定請假者,應經學程主管同意。相關補課、代課,準用本校「教師請假補課、代課規定及鐘點費核計辦法」第二、三點規定辦理。

八、兼任教師之鐘點費,依本學院鐘點費支給標準辦理,按月發給。本學院鐘點費支給標準另訂之,由院務會議通過實施,報產學會及管理會備查。因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或國定假日致無實際授課,應核發鐘點費。兼任教師於授課期間依規定請假者,應發給鐘點費,但病假超過規定時數者,以事假抵銷,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規定時數者,不發給鐘點費。

兼任教師依規定請假補課之鐘點費,須檢具相關資料送各學位學程或相關單位,於該學期末一次辦理核發。所須代課鐘點費,由原核定兼任鐘點費經費項下支付。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創新條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實施,報監督委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