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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智慧半導體及永續製造學院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

111 年 3 月 10 日 111 年度第 2 次管理委員會通過

111 年 3 月 28 日 111 年度第 2 次監督委員會備查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智慧半導體及永續製造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依據國家重點
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23 條及教育部「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訂定「國
立成功大學智慧半導體及永續製造學院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
定)。
二、經教育部核可之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應屆畢業學士班學生、碩士班研究生,合於逕行修
讀博士學位資格者,得申請逕行修讀本學院博士學位。
三、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由原就讀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
向本學院學位學程提出申請。
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資格如下:
(一)學士班應屆畢業生(含申請提前畢業生)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學業成績平均 75 分(含)以上。
2. 名次在該班(或系)學生前 60%以內。
(二)碩士班修業一學期以上且學業成績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學業成績平均 80(含)分以上。
2. 名次在該班(或所/學程)學生前 60%以內。
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應繳資料如下:
1. 報名表(於學院學程網頁下載)。
2. 推薦信(原就讀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
3. 學士班應屆畢業生:大學成績單;
4. 碩士班:大學畢業證書、大學成績單、碩士班第一學期成績單。
5. 攻讀博士學位計畫:(1)研究計劃之背景目的。(2)研究方法及步驟。
6. 自傳
7.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如論文、報告等。
8. 其他相關規定由各學位學程訂定之。
甄試方式得採應繳資料審查及面試,依每期博士班招生簡章辦理。
四、各學位學程每學年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該學位學程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
名額之百分之四十為限,並得於學院內流用。
五、各學位學程辦理逕行修讀博士甄試得與博士班研究生入學考試同時舉行。
六、各學位學程應將其甄審通過名單有關資料及甄試委員會會議記錄,依本學院規定時程內提
報教務學務處彙辦相關簽核事宜。
七、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轉入本學院原就讀學位學程或相關系、
所、院、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經本學院學位學程及轉入修讀系、所、院、學位學程會議
審查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始得轉入碩士班就讀: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八點規定。
前項學生依據轉入碩士班之修業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
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
業年限核計。轉入(回)碩士班後,不得再行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八、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
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九、他校生經核准並進入本學院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其在原校之學籍當然終止。
十、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其在原系所、學位學程修讀之學分申請抵免事宜,悉依本學院研究
生抵免學分規定辦理。
十一、 本規定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 本規定經院務會議通過後,送管理委員會審議,報本校監督委員會備查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