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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智慧半導體及永續製造學院半導體製程學位學程博士班修業辦法

111 年 3 月 10 日 111 年度第 2 次管理委員會通過

111 年 3 月 28 日 111 年度第 2 次監督委員會備查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智慧半導體及永續製造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半導體製程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為明確規範博士班學生之學位修讀,依據國
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23 條,訂定「國立成功大學智慧半導體及永續製造學院半導體製程學位學程博士班修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修業年限:
一、博士班研究生(以下簡稱博士生)之修業年限 2 年至 7 年為限。
二、逕修讀博士班研究生(以下簡稱逕博生)之修業年限 3 年至 7 年為限。

第三條 課程學分規定
一、本學程博士生於畢業前必須修習課程至少 18 學分,其中必選修本學院核心課程至少 6 學分、選修課程至少 12 學分。論文 12 學分則需另計。
二、本學程逕博生於畢業前必須修習課程至少 30 學分,其中必選修本學院核心課程至少 6 學分、選修課程至少 24 學分。論文 12 學分則需另計。其他相關修業規定與博士生相同。
三、專題討論為必修課程,需修滿四學期,不計學分。
四、本學院核心課程兩大主軸分別為智能相關課程及永續相關課程,各主軸須至少修得 3 學分,並於畢業前完成至少 6 學分。於碩士班已完成本學院核心課程規定者,可免除此項必選修規定。
五、碩士班修過之課程名稱,博士班重覆選者,該學分不予承認。
六、本學程博士生修習本學程專業選修課程與核心課程的學分數需達畢業學分數之二分之一。修習本學程專業選修課程以外之學分,需經指導教授同意及本學程主任核准,方得承認為畢業學分。
七、博士生各科目學期成績及學位考試成績均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未達七十分者不給學分。必修科目不及格者,不得補考,應令重修。操行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
八、申請學分抵免依本學院研究生抵免學分規定辦理。

第四條 論文指導規定
一、博士生入學後第一學年結束前,須於本學程選定論文指導教授。論文指導教授必須為本學程之專任教師或本學院合聘之本校專任教師。
二、博士生經指導教授同意,可選定企業專家共同指導論文。

第五條 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博士生均需參加資格考試,考試科目另行訂定。博士生資格考核應於入學後十學期內完成為原則,通過資格考核後,方得具有博士候選人身分,並得向本學院申請學位考試。

第六條 論文發表
一、博士生應至少發表與研究相關之國際學術論文或發明專利共兩篇,國際學術論文及發明專利規範另訂之。
二、學生須為指導教授除外之第一作者或發明人。
三、博士生發表論文,論文發表隸屬機構需有本學院,指導教授或共同指導教授必須列為作者。

第七條 博士學位考試
一、博士生須先經第五條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通過。
二、博士生修滿本學程規定之應修科目及學分數,發表論文符合本學程規定,並經
本學程完成畢業資格審查及送本學院教務學務處複審同意後,辦理學位考試。

第八條 考試委員資格規定
一、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含)以上,且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考試委員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者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二) 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三) 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或具備卓越產業研發績效之產業主管。
二、博士生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上述關係者,不得擔任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教授或學位考試委員。

第九條 本校生轉入本學程規定
一、本校其他系所、學位學程之研究生修業滿一學年以上,或境外研究生修業滿一學期以上,因特殊情形,經原系所、學位學程與本學程核可並經本校教務長核准者,得申請轉入本學程修讀博士學位,並以一次為限,一經核准即不
得再申請轉回原學系所組或學程。
二、轉入本學程學生,其在原系所、學位學程修讀之學分申請抵免事宜,悉依本學院研究生抵免學分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送管理委員會審議,報本校監督委員會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