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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智慧半導體及永續製造學院教師聘任辦法 |
111年4月8日110學年度第1次產學評議委員會通過 111年4月28日111年度第3次管理委員會通過 111年5月17日111年度第3次監督委會備查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智慧半導體及永續製造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辦理本學院教師之聘任,依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及本學院組織規程,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院教師之聘任,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品德操守均佳及有足資證明之優良表現,對於擬聘學位學程之任務及發展有所益者。 二、講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並獲有部頒講師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二)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而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助理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並獲有部頒助理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副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並獲有部頒副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五、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並獲有部頒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三)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具國際學術聲譽或具掌握達國際領先水準之核心技術,並有領導學術研究團隊經驗者,教授及副教授之聘任年齡不受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規定限制,但不得逾七十歲當學期。 各學位學程因特殊需要得延聘專業技術人員為專業教師,擔任教學工作,其聘任資格依據相關法規辦理。 第三條 前條所稱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指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大學或研究所。 第四條 教師聘任之申請,須檢附下列資料或證件: 一、擬聘教師簽辦表。 二、履歷表。 三、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四、著作。 五、服務證書。 六、推薦函一至三份。 七、其他足資證明資格之文件。 第五條 本學院教師之聘任、懲處、解聘、停聘、不續聘及資遣等事項,除依法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者外,須經產學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產學會)及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第六條 教師聘任以每學期辦理一次為原則,並以每學期開始(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起聘日期。 本學院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聘期均為二年。 第七條 新聘教師之審查程序,初審階段由本學院學位學程推薦擬聘人選,由產學會複審通過後提交校教評會;決審階段由校教評會決議之。 教師聘任經產學會審議通過後,將有關資料送本校人事室彙整後提校教評會,經討論通過後簽請校長同意,由院長核發聘任職級之聘書。 第八條 以學位辦理聘任助理教授或講師者,如為境外學歷,應由學位學程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審核,其修讀碩士或博士之修業時間如符合規定,由學位學程比照本學院教師升等辦法辦理專門著作(或學位論文)外審作業,外審結果彙提校教評會完成聘任程序。 經學位學程審核,其修讀碩士或博士之修業時間不符合規定者,得專案提產學會、校教評會討論,獲同意辦理著作外審者,由本學院教務學務處比照本學院教師升等辦法,將其論文、個人著作或作品送外審,外審結果彙提產學會、校教評會完成聘任程序。相關前置作業,聘任單位應視作業所需時間提前辦理。 第九條 非以學位辦理聘任且尚未獲有擬聘任職級之教師證書者,各學位學程應於八月十五日前(二月一日起聘)或二月底前(八月一日起聘)前將有關資料送本學院教務學務處,比照本學院教師升等辦法辦理著作外審,外審結果彙提產學會、校教評會完成聘任程序。 第十條 聘任程序完成後,由本學院教務學務處報請教育部備查及核發教師證書,年資以教育部核定年月起算。 第十一條 本學院教師均應依本學院教師評量要點規定接受評量,評量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未通過評量之教師應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再評量通過者,自次年起恢復晉薪,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未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或再評量仍不通過者,則不予續聘。 第十二條 本學院教師如有教師法應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情事者,悉依教師法相關規定辦理。 本學院教師有教師法規定不得聘任之情形,本學院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第十三條 在不違背學術自由前提下,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產學會、校教評會得依其違反情節之輕重,處或併處一定期間之停權措施: 一、 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違反學術倫理或違反聘約,有具體事實,未達解聘、停聘、不續聘者。 二、 違反法令規定,未被起訴者。 三、 執行教師職務或教學研究服務相關行為違反法令規定,未達解聘、停聘、不續聘者。 四、 有損本校或本學院聲譽者。 前項停權措施如下: 一、 不得擔任各級行政、學術主管職務。 二、 不得擔任產學會及其他委員會之委員。 三、 不得辦理借調。 四、 不得申請及執行出國講學、國內外研究、進修計畫。 五、 不得休假研究。 六、 不得申請研究計畫。 七、 不得執行研究計畫。 八、 不得辦理晉級加俸。 九、 不得於校外兼職、兼課。 十、 不得指導新研究生。 十一、 不得核給學術、研究獎勵。 十二、 不得推薦參加校外活動。 十三、 不得升等。 十四、 其他。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教師法、創新條例、本校教師聘任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學院相關規定未訂定前,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通過後施行,報監督委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