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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智慧半導體及永續製造學院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 |
111年4月13日110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11年4月28日111年度第3次管理委員會通過 111年5月17日111年度第3次監督委會備查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智慧半導體及永續製造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有效管理及運用本學院自籌收入,依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院自籌收入項目如下: 一、學雜費收入。 二、推廣教育收入。 三、產學合作收入。 四、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受贈收入。 七、投資取得收益。 八、其他收入。 本學院自籌收入由本學院統籌運用;但涉及政府或民間機構補助或委託辦理之事項,應依其補助計畫或契約辦理。 本學院自籌收入應擬訂相關收支管理規定,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報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會)備查。 第三條 本學院自籌收入應按收入總額提撥一定比率之行政管理費,分配至本校、本學院及相關單位運用。提撥及分配比率,依本學院相關規定辦理。 本學院辦理推廣教育、產學合作收入及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收入計畫之結餘款分配至本校、本學院及相關單位之比率,依本學院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本學院自籌收入得支應之用途如下: 一、教學及研究。 二、人事費用。 三、學生獎(助)學金。 四、產學合作。 五、增置、擴充及改良設施設備。 六、研發成果收入一定比率提供本校,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發展。 七、其他與本學院發展有關之支出。 前項各款支應用途,應在該自籌收入項目當年度及歷年結餘範圍內支用,其中涉及資產支出之增置、擴充及改良,應依原訂計畫用途及預算額度內支用,原未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者,應經院長或授權人員核准,超出部分併決算辦理。 第五條 支給下列給與或工作酬勞事項應擬訂相關人事制度規定,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一、編制內教師、專業技術人員與研究人員之本薪(俸)、年功薪(俸)及加給以外之給與事項。 二、編制內職員辦理本學院業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 三、本校主聘並與本學院合聘教師、專業技術人員與研究人員之本薪(俸)、年功薪(俸)及加給以外之給與事項。 四、本校相關人員兼辦本學院之人事、主計、總務等行政事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 第六條 本學院受贈收入如為現金,應確實收受並入帳;現金以外之動產或不動產,應確實點交,由本學院財務處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未指定用途之受贈收入,由本學院統籌運用;指定用途之受贈收入,其用途應與本學院院務有關,受贈及其衍生之收入,應提撥至少5%以上行政管理費。但特殊情形,經院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本學院自籌收入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經費收支應有合法憑證,並依法令規定年限保存。產學合作及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收入之收支,應依各該機構之規定或契約辦理。 第八條 本學院相關主管人員、預算執行人員、使用及保管資產人員,應負其執行預算、保管及使用資產之相關責任,並由主計人員負責帳務處理及彙編財務報表。 前項涉及人事、主計、總務等行政事務,得由本校相關人員兼辦。 第九條 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通過後施行,報監督委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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