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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智慧半導體及永續製造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
111年3月10日111年度第2次管理委員會通過 111年4月13日110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
一、國立成功大學智慧半導體及永續製造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推動本學院課程及學程規劃與發展,設置「國立成功大學智慧半導體及永續製造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訂定「國立成功大學智慧半導體及永續製造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會置委員若干人,由本學院院長指定一名副院長擔任召集人,委員組成如下: (一) 當然委員:本學院副院長、各學位學程主任。 (二) 推選委員:各學位學程教師代表各一名、學者專家或業界代表一至二名。 (三) 學生代表:一名 校內外專家學者或業界代表由召集人遴聘,學生代表由各學位學程輪流推薦,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均為一年,連聘得連任。 三、 本會職責如下:: (一)訂定本學院課程目標及發展方向。 (二)本學院課程及學程課程之規劃、研議及審議事項。 (三)本學院跨學程與課程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四)本學院課程評鑑之研議與規劃。 (五)協調及整合本學院的開課資源及師資等有關之事宜。 (六)本學院開授或支援學分班及證照班之課程審核。 (七)學分抵免認定相關事項。 (八)其他有關本學院學程及課程之事項。 四、 本會每學期以集會一次為原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應指派當然委員一人擔任主席。教師代表若因故無法出席,得委請該學位學程之教師代理出席會議。 五、 本會開會必須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須有出席委員之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 六、 本會得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單位或人員列席會議。 七、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