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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智慧半導體及永續製造學院產學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111年3月28日111年度第2次監督委員會備查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智慧半導體及永續製造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有效推動人才培育及創新技術研發,使人才及技術得以對接產業需求,依「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設置產學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執行本學院教師聘任、資格審查、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及其他事項之審議。

二、本學院教學、研究、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等有關事項之諮詢。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組成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或遇有迴避情形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由本會委員共推之。

二、其餘委員由院長提名校(院)內外專任教授或相關領域專業人才,經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會)同意後聘任之。

本會委員除院長外,其餘委員任期為二年,每年改選二分之一,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會開會時,除教師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審議通過。

本會委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決議時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本會會議得以實體或電子化會議方式召開。

第六條  本會委員審議案件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為當事人者。

二、與當事人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者(學位論文指導教授)。

三、其他本人與當事人間有利害關係,經本會決議應予迴避。

本會委員審議案件認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本會申請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舉其原因事實向本會申請該委員迴避。

前二項申請,由本會決議之;本會認為委員有應迴避之事由,而未自行迴避或申請迴避者,亦同。

第七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通過後施行,報本校監督委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