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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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智慧半導體及永續製造學院產學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
111年3月28日111年度第2次監督委員會備查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智慧半導體及永續製造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有效推動人才培育及創新技術研發,使人才及技術得以對接產業需求,依「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設置產學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執行本學院教師聘任、資格審查、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及其他事項之審議。 二、本學院教學、研究、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等有關事項之諮詢。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組成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或遇有迴避情形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由本會委員共推之。 二、其餘委員由院長提名校(院)內外專任教授或相關領域專業人才,經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會)同意後聘任之。 本會委員除院長外,其餘委員任期為二年,每年改選二分之一,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會開會時,除教師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審議通過。 本會委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決議時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本會會議得以實體或電子化會議方式召開。 第六條 本會委員審議案件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為當事人者。 二、與當事人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者(學位論文指導教授)。 三、其他本人與當事人間有利害關係,經本會決議應予迴避。 本會委員審議案件認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本會申請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舉其原因事實向本會申請該委員迴避。 前二項申請,由本會決議之;本會認為委員有應迴避之事由,而未自行迴避或申請迴避者,亦同。 第七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通過後施行,報本校監督委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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