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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智慧半導體及永續製造學院院長及各級主管聘任辦法

110年 12月 09日 110學年度第 1次管理委員會訂定

 

 國立成功大學智慧半導體及永續製造學院院長及各級主管聘任辦法

110年12月09日110學年度第1次管理委員會訂定條文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智慧半導體及永續製造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辦理院長及各級主管之聘任,依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

第三條   院長應具備下列資格及條件:

一、專業人才專任,或由本校、本學院之編制內教授兼任。

二、學術上有傑出成就或具有相關領域之產業豐富經驗及專業知能。

三、具備積極推動院務發展之熱忱與領導能力。

第四條   院長由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會)審核前條資格通過後提名,經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會)同意後,由本校聘任之。

第五條   院長任期至多與該屆管理會委員相同,每任不得逾四年,得連選連任之。

第六條   院長有不適任情形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者,其職務當然解任。

二、有不當或損及本學院之行為,足認其不適任者。

三、本學院經營績效不佳,經管理會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果者。

有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經管理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後,經監督會同意,由本校解除院長職務;管理會怠於處理時,應由監督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後,由本校解除院長職務。

第七條   院長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時,得由管理會提名副院長或適當人選代理院長。管理會應於二個月內,依本辦法辦理提名事宜。

代理院長任期不得逾一年。

第八條   本學院得置副院長一人,協助院長推動本學院業務。

第九條   本學院副院長由本校、本學院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或同級以上之研究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兼任,由院長聘兼之。

本學院副院長得以契約方式進用校外專業人士擔任,聘任規定另訂之。

第十條   副院長任期以二年為原則,得連任。副院長應配合院長之更替辭去職務,但經新任院長續予聘兼者,得續任之。

第十一條 本學院各單位置行政主管,依本學院員額編制表所列資格,由本校、本學院專任教師或同級以上之研究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兼任,由院長聘兼之。

各單位行政主管得以契約方式進用校外專業人士擔任,聘任規定另訂之。

第十二條 各行政主管任期以二年為原則,得連任。

各行政主管應配合院長之更替辭去職務,但經新任院長續予聘兼者,得續任之。

第十三條 本學院各學位學程置主任一人,由本校、本學院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

各學位學程主任得以契約方式進用校外專業人士擔任,聘任規定另訂之。

各學位學程主任由院長聘任之,報管理會備查。任期以二年為原則,得連任。

各學位學程主任任期中因故出缺,得由院長聘請適當人選代理。代理主任任期不得逾一年。

第十四條 學位學程主任有不適任情形時,得由該學位學程全體專任教師三分之一以上提案或由院長提案,經管理會通過,由院長解聘之。

第十五條 本學院院長、副院長、各行政主管、各學位學程主任因產學合作,得於專長領域範圍內,經本學院書面同意後辦理兼職,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本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管理會通過後施行,並報監督會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