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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智慧半導體及永續製造學院院務會議設置辦法

111年4月13日111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11年4月28日111年度第3次管理委員會通過

111年5月17日111年度第3次監督委會備查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智慧半導體及永續製造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審查與研議院務相關事項,促進協調與溝通,建立共識以提升院務推動成效,依據本學院組織規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設置智慧半導體及永續製造學院院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議任務如下:

一、本學院發展計畫及預算之擬定。

二、本學院教學單位、研發中心、委員會或專案小組之設置規定之擬定。

三、本學院各單位設立、變更及停辦之擬定。

四、本學院教學、學生、研究發展等事務之擬定。

五、本學院教學評鑑辦法之擬定。

六、其他有關本學院發展事項。

第三條 本會議置委員 9至13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代表:院長、副院長、各學位學程主任。

二、推選代表:教師代表一至三名,由本學院各學位學程自本學院助理教授職級以上教師推選之。

本會議得由院長邀請各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列席。

第四條 本會議推選委員由院長聘任之,推舉委員之任期為一學年。推選委員因故出缺時,依前條規定推選委員遞補,遞補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之 任期屆滿為止。

第五條 本會議由院長召集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本會議全體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召開臨時院務會議時,院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第六條 本會議由院長擔任主席,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院長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 本會議於必要時得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交辦或執行院務事項。

第八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管理委員會通過後施行,報監督委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