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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智慧半導體及永續製造學院監督委員會設置辦法 |
110年11月12日110學年度第一次監督委員會會議通過 |
第一條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監督本校「智慧半導體及永續製造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之正常運作,並落實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之創新,依「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設置「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學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會)委員聘任之同意。 二、本學院院長聘任之同意。 三、本學院院長不適任之審議。 四、本會之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之訂定。 五、稽核人員之設置、運作、迴避事項、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之訂定。 六、本學院院長監督及考核事項之訂定。 七、創新計畫變更之審議。 八、本學院年度 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書之審議。 九、本學院經管理會認定經營規劃及績效不佳情形改善計畫之備查。 十、本學院依績效報告書提出改善計畫之審議。 十一、本學院續辦、停辦計畫之審議或提出及不續辦計畫之審議。 十二、管理會之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之備查。 十三、本學院每年研發成果收入一定比率提供本校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之備查。 十四、本學院採購作業規定之備查。 十五、本學院有關學生事務規定之備查。 十六、本學院人員聘任、薪資、兼職、借調、資格審查、解聘、停聘、不續聘相關人事制度規定之備查。 十七、本學院風險管理制度實施規定之備查。 十八、本學院預算編製、執行與決算編造及相關財務收支管理規定之備查。 十九、本學院教學品質保證機制、評鑑及相關事項規定之備查。 二十、前十九款以外本條例規定應由本會審議或備查之事項。 二十一、 其他有關本學院監督事項。 前項第四款規定,應報校務會議備查。 第三條本會置委員十五人,每屆任期為四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互推之。 第四條本會委員組成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政府代表五人,由主管機關經審議會審議通過之人員聘(派)兼之,並得依實際需要改派之;其中一人具備國立大學專任教師身分。 二、研究生代表一人,由研究生相關自治組織推派之。但研究生相關自治組織 成立前,由學生會就研究生推派之。 三、學生會代表一人,由學生會推派之。 四、產業代表二人,由校長提名經校務會議同意。 五、專任教師代表五人,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三人;二人由校務會議教師代表相互推選產生;一人由本校教師會推選之;其餘二人由校長提名經校務會議同意。 六、校外學者專家一人,由校長提名經校務會議同意。 本會委員,至少一人應具稽核專業背景及相關工作經驗。 本會委員如有出缺時,依本辦法規定重新推派或推選之。 第五條 本會置稽核人員一人,稽核人員之設置、運作、迴避事項、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另訂之。 第六條 本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本學院管理會或產學評議會之委員。 第七條本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經本會委員三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時,召集人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第八條 本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決議之。本學院人事聘任或不適任案之審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決議之。本會會議得以實體或電子化會議方式召開。 第九條本會委員在審議案件時,對自身相關事項或有利害關係時,應予迴避。 第十條本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各單位主管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本會通過後施行,報校務會議備查,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