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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智慧半導體及永續製造學院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110 年12 月09 日110 學年度第1 次管理委員會訂定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智慧半導體及永續製造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決定本學院經營研究方針,落實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運作機制,特依「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設置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學院院長之提名。

二、本學院院長不適任之審議。

三、本會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之訂定。

四、本學院經營方針之訂定。

五、產學評議會(以下簡稱產學會)委員聘任之同意。

六、創新計畫變更之審議。

七、本學院年度 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書之審議。

八、本學院改善計畫之審議或提出。

九、本學院續辦、停辦或不續辦計畫之審議。

十、本學院每年研發成果收入一定比率提供本校之審議。

十一、本學院採購作業規定之審議。

十二、本學院有關學生事務規定之審議。

十三、本學院人員聘任、薪資、兼職、借調、資格審查、解聘、停聘、不續聘相關人事制度規定之審議。

十四、本學院風險管理制度實施規定之審議。

十五、本學院預算編製、執行與決算編造及相關財務收支管理規定之審議。

十六、本學院教學品質保證機制、評鑑及相關事項規定之審議。

十七、產學會之組成與其設置、成員資格、任期、運作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之審議。

十八、前十七款以外,依本條例規定應由本會審議之事項。

十九、其他於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院長職權之範圍內,經本會決議增列之職權。

前項第三款規定,應報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會)備查。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每屆任期四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院長以外之委員互推之。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四條  本會委員組成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院長為當然委員。

二、政府代表須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由教育部經審議會審議通過之人員聘兼或派兼之,並得依實際需要改派之。

三、產業代表須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由校長提名經監督會同意。

四、專任教職員代表至少一人,由校長提名經監督會同意。

五、本學院學生代表至少一人,由校長提名經監督會同意。

本會委員如有出缺時,依本辦法規定重新推派或推選之。

第五條  本會委員不得由監督會委員及其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違反規定者,本校應立即予以解職。

第六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本學院人事聘任或不適任案之審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決議之。

本會會議得以實體或電子化會議方式召開。

第七條  本會委員在審議案件時,對自身相關事項或有利害關係時,應予迴避。

第八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各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九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得依相關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會通過後施行,報監督會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