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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敏求智慧運算學院智慧運算碩士學位學程暨智慧運算工程博士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111.01.20 學位學程會議通過
111.04.14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113.09.06 學位學程會議通過

114.05.12 學位學程會議通過

114.06.12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智慧運算碩士學位學程暨智慧運算工程博士學位學程為辦理教師評審相關事項,依本校各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八條規定,設置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二、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事項。

三、合聘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事項。

四、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五、其他有關教師評審重要事項,及依有關規定需由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7至9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智慧運算碩士學位學程學程主任(兼召集人)、智慧運算工程博士學位學程學程主任。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或遇有迴避情形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由本會委員共推之。

二、推選委員:由學程會議自學程專任教授推選之。已同時擔任院、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者,不得再擔任之。如符合推選委員遴選資格之專任教授未達應推選總數時,得由學程會議自校內外選聘專長相近之教授或學程專任副教授擔任委員,但教授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教師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全時進修研究、出國講學或留職停薪期間,不得擔任本會委員。

本會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後不足時,另行推選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四條    本會開會時,除教師法或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本會委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決議時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本會由副教授擔任委員(含當然委員、召集人),對教授級之聘任、升等審議案,應迴避不得參與表決,其他一般審議事項則不受限制。

 

第五條    本會委員審議案件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為當事人者。

二、與當事人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者(學位論文指導教授)。

三、其他本人與當事人間有利害關係,經本會決議應予迴避。

本會委員審議案件認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本會申請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舉其原因事實向本會申請該委員迴避。

前二項申請,由本會決議之;本會認為委員有應迴避之事由,而未自行迴避或申請迴避者,亦同。

本會委員擔任兩級教評會委員,對同一審議案,依迴避原則處理,並只得於前一級教評會中投票,因故未出席前一級教評會者,方得於後一級教評會投票。但該審議案須該委員說明者,本會得請該委員說明之。

 

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各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學程學程會議通過,報請非屬學院召集人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