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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智慧運算碩士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111.01.20 學位學程會議通過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智慧運算碩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為辦理教師評審相關事項,依本校各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八條規定,設置本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二)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事項。 (三)合聘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事項。 (四)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五)其他有關教師評審重要事項或依法令規定需由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7至9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學位學程主任兼召集人。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或遇有迴避情形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由本會委員共推之。 (二)推選委員:由本學程會議自本學程專任教授推選之。已同時擔任院、校級教評會委員者,不得再擔任之。如符合推選委員遴選資格之專任教授未達應推選總數時,得由本學程會議自校內外選聘專長相近之教授或本學程副教授擔任委員,但教授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教師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全時進修研究、出國講學或留職停薪期間,不得擔任本會委員。 本會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後不足時,另行推選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四條 本會開會時,除教師法或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本會得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單位或人員列席會議。 第五條 本會委員在審議案件時,對自身相關事項或有利害關係時,應予迴避。 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各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學程會議通過,報請非屬學院召集人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