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國立成功大學智慧運算工程博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為保障研究生學習研究自由及維持師生良好關係,特依據本校學則及研究生章程訂定本原則。
二、 研究生申請指導教授,應依據本校研究生章程規定,指導教授須為本校教師,其資格及選任應依「國立成功大學敏求智慧運算學院智慧運算工程博士學位學程修業辦法(碩博一貫)」及「國立成功大學敏求智慧運算學院智慧運算工程博士學位學程修業辦法(博士)」規定辦理。
三、 研究生於就讀期間如有更換指導教授之必要,應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本學程主任書面同意始得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本學程主任召開學術委員會議議決:
(1) 原指導教授拒絕同意者。
(2) 研究生無法覓得新指導教授時。
(3) 其他顯足以影響師生良好關係者。
四、 研究生依本原則申請更換指導教授時,以一次為限。在原指導教授提供原始構想或概念及受指導下所獲得之研究成果,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始得作為學位論文。
五、 本原則經學程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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