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為明確規範國立成功大學敏求智慧運算學院智慧運算工程博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博士班學生之學位修讀,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學則」、「研究生章程」及「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實施要點」,訂定「國立成功大學敏求智慧運算學院智慧運算工程博士學位學程(碩博五年一貫)修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學程為產學合作性質,學生加入本學程必須加入產學合作計畫,並於入學時與參與計畫之合作廠商簽署相關契約。
二、入學資格 (需具以下一項資格)
(1) 凡在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或是具有經教育部認可之同等學力資格,得申請進入本學程修讀博士學位。
(2) 公立或私立已立案大學應屆學士畢業生,經本校碩士班甄試或研究生入學考試通過者,得申請進入本學程修讀博士學位。
三、修業年限
修業年限為三年至七年。
四、課程及學分規定
(1) 智慧運算工程博士學位學程(碩博一貫),學生畢業需至少修滿33學分,其中包含:
1.專業選修33學分(碩博士班合計)。
2.專題討論為必修0學分(包含研究生通識:學術倫理、中英文寫作能力、溝通表達能力):博士生須通過本學程專題討論(一)(二)(三)(四)。
3.企業實習:於入學後三年內通過博士資格考(休學年限不計),成為工程博士候選人,後兩年至合作企業進行實務研究。
4.博士論文12學分另計。
(2) 專業選修科目規定如下:學程內選修課程、本院開設之共同課程與本學程公告之認列課程
1. 學程內運算核心選修課程,需修過9學分(含)以上;學程外選修課程至多承認6學分為本學程內之運算核心選修課程(須經指導教授及學程主任簽名認可)。
2.若選修大學部課程、暑修和推廣課程,學分一概不予承認。
(3) 抵免學分規定:欲抵免的課程需開設於研究所,且學期成績達80分(含)以上,以及未列入個人學士畢業學分。申請時需檢附原校規定總畢業學分與抵免科目之課程名稱及大綱以茲佐證,並附欲抵免之本所課程名稱、大綱及學分,經指導教授及學程主任簽名後給予抵免,最多可抵免9學分。
(4) 修習外所同類型課程取得之修課學分,需經指導教授及學程主任簽名同意後,方得承認其為本學程畢業學分(但本學程若有開授相同課程,除下列特殊情形外,不得以修習外所課程取代之),最多可承認12學分。
1.外籍生及僑生開放選修外系所採『英語授課』,須於選課確定前向院辦公室繳交指導教授及學程主任書面簽名。
2.若因選課衝突而需修習外所課程者,須於選課確定前向學程辦公室繳交指導教授及學程主任書面簽名証明為憑。
(5) 研究生在大學部時期若未曾修過程式設計、計算機組織、資料結構等相關課程,需通過本院考試認證,若未通過則需強制補修(上述領域三選二)。至外系所選修上述相關課程須經指導教授及學程主任簽名同意。
五、資格檢定考試
(1) 碩博一貫生須在加入本學程後三學年內(休學年限不計)全部通過。其餘按本校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實施要點辦理。
(2) 考試科目:選考三科。
(3) 時間及次數:資格考考試每學期舉辦ㄧ次,欲參加下學期資格考者,應於該學期結束前二週向所上提出申請。各研究生於第一次參加考試時,必須決定三門選考科目,每門科目經選考後,得更換其考科,被置換的科目不得再被選考,未依規定年限完成者,由本校註冊組勒令退學。資格考試及格後方可申請畢業論文口試。
(4) 本學程博士班退學後重新入學生,其曾通過資格考且於重新入學年度仍表列於博士班資格考科目列表之科目得於入學當學期申請辦理抵免。
(5) 休學不得參加該學期資格考;已完成資格考後該學期辦理休學其成績不列入計算亦不列入考試次數。
六、論文指導
(1) 學生最遲在入學學期開始前須選定論文指導教授並繳交入學新生指導教授確認書。論文指導教授應由本院學程或延伸合聘教師擔任。
(2) 研究生於選定論文指導教授後,以不變更為原則。若其因特殊原因需變更者,依「國立成功大學智慧運算工程博士學位學程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原則」辦理。
博士班研究生抗拒指導有重大具體事實者,其指導教授得徵求學程主任同意,終止指導。被終止指導之學生,應另行選定新的指導教授。
七、論文初審
學生論文經院學術委員會論文初審通過後,得申請畢業論文考試。
八、論文考試
(1) 為有效管控本學程博士學位論文品質,指導教授需進行品質管控並簽名認可,核准後再依以下作業程序進行論文考試。管控項目包含:所修學分、修業成績、本學程修業規定,以及「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之相關規定。
(2) 論文口試委員由指導教授推薦。
(3) 論文口試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其中校外口試委員人數以不超過申請畢業口試的畢業生人數為準(如實驗室有三位同學畢業,校外口委不可超過三位),若只邀請校內口試委員亦可。請注意,以上口試委員人數含指導教授。
(4) 口試委員若為助理教授、非教職之醫師或業界人士,請附口試委員簡歷(如學經歷),須由本學程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方具資格。
(5) 依據考試學生參加之產學合作計畫,合作企業與考試委員會所達成之共識,得以傳統學術型論文貢獻或以專業技術成果產出做為替代學術論文的考核標準。專業技術成果產出之範圍、形式、內容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將遵照教育部「學位授予法」(第九條第四項)與「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第八、九、十一條)之中關於博士論文替代方案之規定。
九、學生退場機制
(1) 加入本學程之學生,若因故半途退出計畫,應退還違約金。違約金部分,除了依照「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產學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計畫」之相關規定應退還已領之教育部補助獎助學金總額的一半金額以外,學生也應支付違約金予參與計畫之合作廠商,其金額由廠商與學生在加入計畫時所簽署的契約中另定之,至多不超過廠商實際已支付給該名學生的獎助學金之總額。
(2) 退出計畫之學生,可依據個人意願選擇轉換修讀單位至本學院的其他學位學程,或本校其他系所的碩博士班或學位學程。惟轉換系所所需具備之條件,與該學生已修讀之學分成績之抵免認定方式,應遵照欲轉換之標的系所或學程之相關規定。
十、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規章辦理。
十一、本辦法經本本學程課程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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