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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水利及海洋工程學系研究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

93/04/09  9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101/10/04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本系所教師專心致力於研究,提高研究成果,依工學院研究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優良教師係指在本系所服務滿三年講師(含)以上之教師,潛心研究,指導學生論文著有成效,堪為表率者。

            曾獲工學院獎勵之研究優良教師不得為本系所研究優良教師候選人。

第三條  研究優良之遴選每學年舉辦一次,每次遴選至多三名。獲選本系所研究優良教師,二年內不得為該學年度之候選人。

第四條  申請人三年內發表之SCI或SSCI期刊論文至少三篇,始得列為候選人。候選人依三年內成果,由下列量化指標評定

            研究優良教師人選。

     一、SCI和SSCI國際期刊論文,依每篇之專門領域分類衝擊指數排名百分比計分,5% 以內為32分;5% 至10% 為24分;

            10% 至20% 為16分;20% 至 40% 為8分;40% 至60% 為4分;60% 以上為2分。依累積總分排序,由排序名次乘

             50% 為此項序位量化指標數。

     二、專利、專書及技術轉移等專業作品,依總件數排序,由排序名次乘20%為此項之序位量化指標數。

     三、國內外EI期刊論文、專書論文及台灣海洋工程學刊等,依總篇數排序,由排序名次乘20%為此項之序位量化指標數。

     四、指導學生獲國內外論文或專業作品競賽獎項,依總件數排序,由排序名次乘10%為此項之序位量化指標數。

第五條  第四條累計之名次序位量化指標總數得分較低者較優。由本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擇優向系所務會議推薦,

            至多三人,由系務會議決定本系所當年度研究優良人選。當選本系所研究優良教師者,由本系所頒發獎牌一面,

            獎金兩萬元,所需獎金由本系相關建教合作管理費列支。由主任就近三年獲本系所研究優良教師中按工學院計分

            方式擇優向工學院推薦。

第六條  當年度獲國科會傑出研究獎、特約研究員、教育部學術獎或相當榮譽之獎項者,直接當選本系所研究優良教師

            (不佔獎勵名額)。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送院校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