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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海洋科技與事務研究所博士學位考試實施辦法(適用於110學年度起入學學生)

一、本辦法依據教育部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及本校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實施要 點訂定,適用於 110 學年度起入學研究生。

二、博士學生入學後,須通過資格考試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其後並通過博士論文口 試,始取得博士學位。

三、博士學生資格考試與博士論文口試分別由指導教授組成委員會辦理之。

四、博士學生入學後應修畢十八學分以上,始准予申請資格考試。

五、資格考試之筆試科目以三科為原則,並由資格考試委員會決定。各科成績以七 十分以上為及格。每一考試科目得推薦 1 至 2 位委員命題、閱卷及評分。

六、資格考試應於博士入學後四年內完成,不能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者,依規定辦理退 學。資格考試以兩次為限。第一次資格考筆試通過之科目可以保留。

七、資格考試每學期得辦理一次,包括筆試及口試,由所公告申請期限並受理申請。

八、資格考試委員會由指導教授召集 5 人組成(含指導教授)。論文委員會由指導教 授召集 5 至 7 人組成,校外委員人數須佔委員人數之 1/3 以上。

九、博士候選人須在申請論文口試一個月前提交論文口試申請表至所辦。

十、本所博士生提出學位考試申請須提出下列文件

1.博士班學位考試申請書

2.博士班學位考試委員名冊

3.博士班歷年成績表

4.博士論文初稿及本份初稿於本校圖書館 Turnitin 論文比對系統比對結果報告 一份

5.博士生在學期間發表之期刊論文二篇 

6.博士生在學期間參加並發表之全國性或國際研討會論文一篇

 十一、博士候選人提出學位考試時,其中一篇須以本所名義發表 SCI、SSCI 或 TSSCI 期刊文章,以及參加並發表一篇全國性或國際研討會論文,得申請博士論文口 試。期刊與研討會論文須與指導教授或共同指導教授共同發表,申請人須為第 一作者,若指導教授或共同指導教授為第一作者時,申請人應為第二作者。

十二、博士論文初稿(不含參考文獻)於本校圖書館 Turnitin 論文比對系統比對結果 報告,經指導教授確認低於 20%(含)及簽名者,方可提出學位考試申請。辦理離校手續前,須繳交論文定稿比對結果報告,亦應低於 20%(含),且經指導教授簽名同意。

十三、本辦法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報教務處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