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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水利及海洋工程學系教師評量要點 |
92/04/10 91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系務會議制定通過 93/10/07 9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11/30 93 學年度第 3 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107/09/20 107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09/29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12/16 110 學年度第 3 次校教評會核備 |
一、國立成功大學水利及海洋工程學系、海洋科技與事務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系所) 為提昇本系所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 品質,維持本系所教育水準,特依本校教師評量要點訂定要點。 經系所、院教評會認可者。 各級專任教師,於接受評量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系所、院教評會認可者, 得免接受一次評量: (一)曾主持校外計畫累積達四件以上者。 (二)曾獲教學優良奬、輔導優良奬累積達二次以上者。 三、教師之評量須經初審、複審評量通過者方為通過,初審通過者始得辦理複審。教師評量初審由本系所教評會辦理。 四、教師評量應就受評人之品德操守及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實際情形,審慎考評。 由受評人自選教學、研究、輔導及 服務所占比率,其比率以教學(30–70%)、研 究(30–70%)、輔導及服務(10–30%)為原則;教評會應依受評人 自選比率進行評分。教師評量評分標準如附件。 前項受評成績,經教評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皆評定為 70 分以上者,為評量 通過。 五、教師在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任一項目有特出之績效,應予以肯定。 本系所助教評量準則,應依據本校助教評量準則另訂之。評量項目、標準及程序 訂定後,提經院教評會備查後實施。 六、新聘教授及副教授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通過續聘者,視同通過第一 次評量。 新聘助理教授及講師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於規定年限內,不需接受 評量。通過升等時,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七、評量未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 評量不通過者,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 受評教師,並就其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之 方向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由工學院協調本系所給予適當協助與輔導, 作成相關紀錄於每學年本系所、院教評會備查,並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 再評量通過者,自次年起恢復晉薪,得申 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 未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或再評量仍不通過者,則不予續聘。 八、凡最近一次評量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不得延長服務年限;且不得擔任各級教評 會委員,如為現任委員者,由候補 委員遞補之。 九、教師接受評量時,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未提出者,視為該年度未通過評量。 但當年度因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 其他情形,致不在校未能提出者,得俟返校服務 後,順延辦理。 十、教師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不包括留職停薪,如出國講學或進修、育嬰、侍親及 懷孕產假(每次以一年計)期間,但 借調期間折半計算。通過升等教師,依其升等 後職稱,自該學年度起算其應接受評量年數。對應接受評量年數之 計算有疑義時, 由人事室解釋。 十一、系所教評會之召開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受評當事人若為教評會評審委員,應迴避與自身評量有 關之討論及議決。 十二、受評當事人應於 3 月 15 日前提出送審資料,系所應於 4 月 15 日前完成初審送 院辦理複審。 十三、受評量教師對初審結果不服者,得向院教評會提出申復;對複審結果不服者,得 向校教評會提出申復。對申復結果 不服者,得向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 訴。 十四、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之評量比照教師辦理,其研究、服務所占比例以研究(30 - 70%)、服務(30 - 70%)為原則。 十五、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六、本要點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報請院轉校教評會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