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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捐贈講座設置要點

105.12.13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05學年度第2次會議通過

106.3.8第184次行政會議通過

113.9.11第22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3.11.28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3學年度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 為提昇本校學術研究,強化產業技術研究成效,肯定本校教師於學術研究及產學研究合作之優         秀貢獻,依本校講座設置辦法規定,設置捐贈講座,並訂定本要點。

二、捐贈講座之最低捐贈金額為每人每年新臺幣壹百萬元整,得由財團法人、民間企業或熱心公益之團體、個人,以基金或         定期捐贈方式贊助。

       捐贈金額須提撥5%為本校管理費,餘額為捐贈講座之獎勵金。

三、捐贈講座之名稱、資格、學術領域、捐贈金額、名額及權利義務等,依捐贈講座契約而定。

       前項捐贈講座契約,應循校內行政程序,經校長同意後簽訂之。

四、捐贈講座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 本校在職專任教授。

       (二) 本校專任教師退休後,依本校校務基金進用約聘研究人員實施要點、本校延攬優秀人才實施要點或本校產學研究教              授聘任要點規定進用者。

五、捐贈講座審查委員會(下稱本委員會)之委員視個案而定,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委員應包括捐贈人一人,其餘委員由教          務長推薦本校資深教授三至五人,陳請校長敦聘之。

六、捐贈講座之申請,申請人應檢送申請表、推薦書及相關資料彙送本委員會審查。

       推薦人得列席本委員會,就申請人之成果或具體事蹟說明之。

七、捐贈講座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

八、依捐贈人成立捐贈講座之意旨,另以捐贈契約載明捐贈人與捐贈講座雙方權利與義務。
      捐贈契約須經本校、捐贈人及捐贈講座同意簽訂後,始生效力。

九、捐贈講座聘期屆滿,如原捐贈人認為有繼續設置之必要時,應於期限屆滿前3個月,依第六點規定重新審議。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