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捐贈傑出學者設置要點

105.12.13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05學年度第2次會議通過

106年3月8日第18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本校學術研究,強化產業技術研究成效,肯定本校教師於學術研究及產學研究合作之優秀貢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捐贈傑出學者之最低捐贈金額為每人每年新臺幣參拾萬元整,得由財團法人、民間企業或熱心公益之團體、個人,以一次或分期方式支付之。
捐贈金額須提撥5%作為管理費,餘額為捐贈傑出學者之獎勵金。

三、本校捐贈傑出學者須為本校專任教師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具有高尚品德且學術研究成果卓著或具研究潛力。
(二)推動產學合作貢獻卓著。     

四、本校為辦理捐贈傑出學者之審查,設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視個案而定,包括捐贈人或其指定代表一名,及本校資深教授三至五名,由教務長推薦陳請校長敦聘之。

五、捐贈傑出學者之提聘,捐贈人未指定被提聘人時,公告受理申請,申請人檢送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彙送本委員會審查;捐贈人指定被提聘人時,由申請人檢送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彙送委員會審查。

六、捐贈傑出學者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

七、依捐贈人成立捐贈傑出學者之意旨,另以捐贈契約書載明捐贈人與捐贈傑出學者雙方權利與義務。
捐贈契約書須經本校、捐贈人及捐贈傑出學者同意後,始生效力。

八、捐贈傑出學者期限屆滿,如原捐贈人認為有繼續設置之必要時,應由提聘單位提出績效報告作為是否續聘之依據,並於期限屆滿前3個月,依第五點規定重新審議。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