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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理學院競爭性專任教師員額申請作業要點

111.05.23 110學年度第4次院主管會議審議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延攬國外特殊優秀與深具研究發展潛力教師,提升本院學術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於獲校方核撥競爭性專任教師員額後,依核撥人數通知各教學單位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俾利各教學單位依單位發展需求,延攬特殊優秀與深具研究發展潛力之教師人才。員額用罄即停止辦理。

三、競爭性專任教師員額申請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時程:依本院公告時程提報應聘人申請表件。

(二)作業流程:

1.    由各系所公開甄選並經系(所)相關會議審議通過後,提出員額申請需求,並檢附甄選公告、擬聘任人員履歷、著作目錄一覽表、特殊表現、傑出研究成果(如期刊、獲獎事蹟等)及其他可資證明具研究發展潛力相關文件各一式四份,連同申請表件電子檔、外審委員建議名單(以8位學者專家為原則)、申請單位與擬聘人員同職級以下教師及全數教師近5年學術成就表現佐證資料,送本院辦理外審作業。

2.    由本院送請校外學者專家四人審查,審查人不得低階高審。

3.    外審委員審查推薦標準如下:

(1)  全數評定為前10%,且應聘人近5年學術成就優於申請單位同職級以下教師近5年學術成就表現,優先推薦。

(2)  3位委員評定為前10%,無委員評定為前30%或40%,且應聘人近5年學術成就優於申請單位全數教師近5年學術成就表現,予以推薦。

(3)  2位委員評定為前10%,無委員評定為前30%或40%,且應聘人近5年學術成就表現不亞於申請單位全數教師近5年學術成就表現,勉予推薦。

(4)  2位以下委員評定為前10%,不推薦。

4.    本院彙整外審結果提送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推薦人選,推選人選超過一人則排列優先順序,按優先順序逐一簽請校長核定。如排序第一人選未獲同意者,則簽提排序第二人選,依此類推。

5.    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議推薦人選如均未獲校長核定,通知各教學單位重新辦理人選提報作業。

(三)應聘人如具下列資格之一者,經校長簽准,得免經外審程序,逕送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1.  獲科技部「年輕學者養成計畫」補助、吳大猷先生紀念獎或傑出研究獎者。

2.  獲其他同等級之學術榮譽成就者。

競爭性員額審查意見表由本院另定之。

四、獲核給競爭性專任教師員額單位,由各教學單位提送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聘任程序。

五、依本要點核給競爭性專任教師員額聘任之教師,如未應聘,該員額由本院收回,提供各教學單位依本要點規定提出申請。

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經院主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要點於本校停止核撥競爭性員額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