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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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大學藝術中心設計服務收費辦法 |
107.11.7主管會報通過 107.11.23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
一、國立成功大學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擴大設計服務業務之範圍,以 充分發揮教育、訓練 及服務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設計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係指校內、外單位者依其業務需 要,委託本中心辦理 相關平面設計事務或工作。 三、本中心受託辦理本服務,採使用者付費為原則。本服務之項目、種類及收 費標準由本中心另訂 之。 四、本服務之收入,以專款專用為原則,用於支付本服務之業務相關費用,包 含人員雇用、專業書 籍、硬體設備及軟體採購、進修課程、觀摩交流活動 辦理及其他相關業務費用。 五、本辦法經主管會報同意,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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