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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智慧科技系統碩士學位學程學程會議規則 |
111.05.12 學程會議通過 113.09.03 學程會議通過 114.09.12 學程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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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智慧科技系統碩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依本校組織規程及相關規定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學程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本學程主任(兼召集人)、本學程專任教師。 (二)教師代表:由本學程主任聘請本校教師 4-6 人,任期一年。 (三)學生代表:由本學程學生推選 1 人,任期一年。學生代表出席本學程會議, 以該次會議討論議題與學生權益相關者為限。
第三條 本會議審議事項如下: (一)審議本學程重要規程 (二)本學程各委員會之建議案 (三)審議本學程學務及教務相關事項 (四)審議學程發展規劃相關事項 (五)其他有關學程之相關業務。 學程主任應於本會議中報告各項學程事務及學程會議決議之執行情形。
第四條 本會議於每學期由學程主任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如有全體會議代表三分之一聯署提案,學程主任應於十日內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會議應有委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臨時動議案件需有出席人員二人以上之附議始可成案。
第六條 學程會議之各項決議均應於會後兩週內做成會議紀錄並通告本學程全體教職員工及學生代表。
第七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以會議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要點經本學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