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
國立成功大學喜瑪拉雅研究發展基金會陸生獎學金作業要點 |
108.05.14 本校107學年第2學期國際處第8次主管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6月7日校長核定通過 111年8月2日校長核定通過 |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財團法人喜瑪拉雅研究發展基金會培育人才,以促進和平發展與經濟繁榮,特設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並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規定,申請進入本校就讀研究所學位之陸生。 (二)就讀本校已修業滿一學年,且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達80分以上;如已修滿畢業學分,須另提供指導教授推薦函及論文撰寫計畫,或其他有利審查資料。
三、申請方式: 符合前點申請資格者,應於本校公告申請期間內,檢附下列相關文件,向國際事務處境外生與學人事務組提出申請: (一) 申請表。 (二) 自傳。 (三) 歷年學業成績單。 (四) 在學證明。 (五) 有效期之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 (六) 郵局帳戶影本。 (七) 其他有助審查資料。
四、獎助名額: (一)碩士班3名,每人新臺幣50,000元 (二)博士班3名,每人新臺幣50,000元
五、審查原則: 由本校優秀大陸地區學生獎學金委員會進行審查,擇優核定獲獎名單。
六、獲獎生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喪失獲獎資格,追繳已核發獎學金,並依情節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一) 退學、喪失學生身分或開除學籍。 (二) 申請或繳交資料偽造、變造,經查證屬實。
七、獲本獎學金之陸生不得兼領「國立成功大學優秀大陸地區學生獎學金」。
八、本要點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