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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喜瑪拉雅研究發展基金會陸生獎學金作業要點

108.05.14 本校107學年第2學期國際處第8次主管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6月7日校長核定通過

111年8月2日校長核定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財團法人喜瑪拉雅研究發展基金會培育人才,以促進和平發展與經濟繁榮,特設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並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規定,申請進入本校就讀研究所學位之陸生。

(二)就讀本校已修業滿一學年,且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達80分以上;如已修滿畢業學分,須另提供指導教授推薦函及論文撰寫計畫,或其他有利審查資料。

 

三、申請方式:

符合前點申請資格者,應於本校公告申請期間內,檢附下列相關文件,向國際事務處境外生與學人事務組提出申請:

(一)  申請表。

(二)  自傳。

(三)  歷年學業成績單。

(四)  在學證明。

(五)  有效期之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

(六)  郵局帳戶影本。

(七)  其他有助審查資料。

 

四、獎助名額:

    (一)碩士班3名,每人新臺幣50,000元

    (二)博士班3名,每人新臺幣50,000元

 

五、審查原則:

由本校優秀大陸地區學生獎學金委員會進行審查,擇優核定獲獎名單。

 

六、獲獎生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喪失獲獎資格,追繳已核發獎學金,並依情節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一) 退學、喪失學生身分或開除學籍。

(二) 申請或繳交資料偽造、變造,經查證屬實。

 

七、獲本獎學金之陸生不得兼領「國立成功大學優秀大陸地區學生獎學金」。

 

八、本要點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