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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國際經營管理研究所博士班修業規則

110學年度第12次所務會議通過

111學年度第3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學年度第8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學年度第6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明確規範本所博士班學生之學位修讀,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學則、研究生章程及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實施要點,訂定「國立成功大學國際經營管理研究所博士班學位修業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二、此規則適用所有博士生。

 

三、修課規定

(一)111學年前入學之學生: 畢業課程學分數40學分(另加論文12學分): 專題研討1-4(4學分),選修課程中的4門基礎課程 (12學分),至少1門研究方法課程(3學分),專業領域的7門選修課程(21學分)

111學年(含)後入學之學生: 畢業課程學分數34學分(另加論文12學分),專題研討1-4(4學分),選修課程中的4門基礎課程 (12學分),至少1門研究方法課程(3學分),專業領域的5門選修課程(15學分)。

(二)先修課程為管理經濟、管理會計、統計方法,不列入畢業學分。

 

四、指導教授規定

(一)指導教授須為本所專任教師為原則; 如經指導教授同意,可增加一名所外專任教師或研究員,經審查通過後擔任共同指導教授。

(二)本所博士生在入學時會被分配一名指導教授。

(三)指導教授更換須符合下列規定:

1.如因特殊原因需變更指導教授者,需重新確認指導教授,並繳交變更指導教授申請表至所辦公室。

2.經原指導教授簽署同意通過之各項文件(含課程與資格考等),須再經新指導教授簽署並同意,方算通過。

 

五、資格考

(一) 111學年前入學之學生:

須在入學後的前三年通過2項資格考,方能取得論文計畫口試資格。

資格考規定:

1. 兩項資格考為“專業領域”與“方法及應用”。

2. 學生可通過發表SCI/SSCI論文來抵免1項資格考。但是,該論文不能重複提交作爲階段六的學術期刊論文發表。

3. 在特殊情況下,當取得其指導教授 / 學術委員會的同意後,學生可申請延長一次為限,一年以完成資格考。

4. 學生可參加2項本所認可之學術會議以抵免資格考試。

5. 最終資格考結果需要由博士班委員會審查與決議。若兩次未能通過資格考,學生將被退學。

(二) 111學年後入學之學生:

1.博士生須在入學後的第一年通過一項“專業領域”資格考。

資格考申請時間: 
秋季班學生需於入學第二學期 (五月底前) 向所辦提出申請,並於第三學期初 (9/15前) 應考。
春季班學生需於入學第二學期 (十一月底前) 向所辦提出申請,並於第三學期初 (2/15前) 應考。

如首次資格考未通過,得於同一學期內補考乙次,第二次考試日期需在三個月以內。
若達兩次未能通過資格考者退學。

2.  博士生須在入學後的第二年通過以下條件之一: 

A. 於本所認可與國科會推薦之國際研討會(含在台灣輪流舉辦者)發表。
研討會論文發表不得有指導教授以外第三作者。

若未於期限內完成發表,得先以研討會發表接受函提出申請,並於該國際研討會完成發表後,將發表證明送交所辦。

B. 於滿足畢業條件之期刊投稿,並進入審稿階段,該投稿之論文若獲發表得納入階段七的學術期刊論文發表計算點數。

期刊論文發表得有指導教授以外第三作者。如該論文有其它學生參與,依該論文所列之學生人數計算。如2位學生以1/2篇計、3位學生以1/3篇計。學生身份之認定則以參與研究時為準。

(三)若作為資格考之研討會論文與期刊論文不可改寫自學生本人之碩士論文。

(四) 資格考核及格,並且修滿畢業所需學分數(34學分)以後,成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六、論文計畫口試

論文計畫口試於課程完成及資格考審查通過後,方能申請,且須於論文計畫口試3週前,繳交「論文計畫口試申請表」至所辦公室。

 

七、學術期刊論文發表

(一)期刊論文要求

1.至少須滿足以下一項要求:a.一篇在SSCI期刊上發表的論文; b.兩篇在SCI期刊上發表的論文; c.一篇在SCI期刊上發表的論文,和一篇在TSSCI(英文)、ABI 或者ECOLIT 發表的論文

2.依據成大博士生畢業要求,提交的論文必須與指導教授共同掛名發表。此外,發表論文須與學生的博士論文研究相關。

3.期刊論文篇數之計算,依該論文所列學生人數計算,如2位學生以1/2篇計、3位學生以1/3篇計。學生身份之認定則以參與研究時為準。

(二)論文發表如有疑義,須經博士班委員會審查並同意。論文發表審核須於資格考完成後方能提出申請。

 

八、論文口試

須達到畢業論文期刊與英文能力要求後,且完成論文計畫口試,方能申請論文口試,並須於論文口試1個月前繳交申請資料至所辦公室。

 

九、退學

依「成功大學研究生章程」第五章第13條規定處理。

 

十、英文能力要求

(一) 需於入學前2年到申請論文口試前通過英檢,並於口試前將成績單正本繳交至所辦公室查驗。

(二) 通過標準(可使用下列任一方式):

1.多益商用英文: TOEIC 750 分(含)以上。

2.托福(TOFEL-ibt):80分(含)以上。

3.雅思(IELTS Academic): 6.5(含)以上。

4. 於下列七大英語系國家校本部取得學士學位者(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愛爾蘭;南非) 無需繳交英文檢定證明。

 

十一、本規則以本所「學生手冊」所登載之各項學生修業規則與本校學則為準,如有抵觸或有本規則未規定之事項,以該手冊與本校學程登載為準。本規則由所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