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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外國學生入學規定
National Cheng Kung University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nrollment of International Students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本校國立成功大學99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本校100學年度外國學生申請入學招生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依教育部臺文(二)字第100011626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依教育部臺文(二)字第1000154196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本校101學年度外國學生申請入學招生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依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1020126274D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本校107學年度外國學生申請入學招生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依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107009764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本校107學年度外國學生申請入學招生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依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108000788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本校108學年度外國學生申請入學招生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依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1080104139號函修正後核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本校110學年度外國學生申請入學招生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依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1100088778號函修正後核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本校112學年度外國學生申請入學招生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依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1120076049號函核定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招生外國學生,依據「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規定申請入學:
1.    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
2.    未於申請入學當學年度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


具外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規定,且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亦得依本規定申請入學。但擬就讀本校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一)申請時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二)申請前曾兼具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已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至申請時已滿八年。
(三)前二款均應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依教育合作協議,由外國政府、機構或學校遴薦來臺就學之外國國民,其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者,經教育部核准,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二項所定六年、八年,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終日計算之。


第二項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所稱連續居留,指外國學生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連續居留海外採計期間之起迄年度非屬完整曆年者,以各該年度之採計期間內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予以認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居留期間計算:
(一)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教育部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
(二)就讀教育部核准得招收外國學生之各大專校院華語文中心,合計未滿二年。
(三)交換學生,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具外國國籍並兼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於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提出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得依原規定申請入學,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三、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申請時於香港、澳門或海外連續居留滿六年以上者,得依本規定申請入學。但擬就讀本校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前項所稱連續居留,指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合計未逾一百二十日。但符合前點第五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前項連續居留期間計算。

曾為大陸地區人民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申請時已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得依本規定申請入學。但擬就讀本校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前項所稱連續居留,指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合計未逾一百二十日。但符合前點第五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連續居留期間計算。


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六年、八年,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終日計算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海外,準用前點第五項規定。

 

四、外國學生依前二點規定申請至本校就學,以一次為限;其繼續在臺就學者,入學方式應與我國內一般學生相同。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    於完成申請就學學校學程後,申請碩士班以上學程,逕依本校規定辦理。
2.    外國學生申請來臺就讀學士班以下學程,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得重新申請來臺就學,並以一次為限。

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或學業成績不及格、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者,不得再依前項規定申請入學。博士生因博士資格考核未通過遭退學者,不在此限。

 

五、每學年度由國際事務處統一調查各系(所)預留招收之外國學生名額,各系所得依外國學生招生名額為原則,據以受理申請。實際招收入學之外國學生,其名額以教育部核定本校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原則,並應併入當學年度招生總名額報教育部核定。
 
申請招收外國學生名額如超過前一學年度核定招收名額外加百分之十,應併同提出增量計畫(包括品質控管策略及配套措施),報教育部核定。
 
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內,有本國學生未招足情形者,得以外國學生名額補足,並應報教育部核定。
 
第一項招生名額,不含未具正式學籍之外國學生。

 

六、申請入學各年級之外國學生,應於本校指定之報名期間檢附下列文件逕向本校國際事務處申請,經審查或甄試合格者,發給入學許可:

(一)入學申請表及具結書證明(需於申請入學網站線上申請);

(二)學歷證明文件;

1. 大陸地區學歷: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2. 香港或澳門學歷: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3. 其他地區學歷:

(1)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2) 前二目以外之國外地區學歷,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新臺幣12萬元(含)以上,或政府、本校或民間機構提供全額獎助學金之證明;

(四)推薦函兩份;

(五)中文或英文留學計畫書;

(六)中文或英文自傳;

  (七)語文能力證明(依申請系所之授課語言為準):

   1.    需具有華語文能力者,其華語文能力測驗 (TOCFL)應達A2(含)級以上,或相當等級之國際通用中文能力證明。

   2.    需具有英語文能力者,其英語文能力測驗應達CEFR B1(含)級以上。

(八)其他依當學年度公告規定之申請文件。

 

前項入學許可,應載明外國學生之姓名、就讀學程名稱、學位別、授課語言、入學之學年、學期開始日期、學雜費收退費基準、獎助學金內容及其他應告知外國學生之相關資訊之中文及英文版本,確認外國學生瞭解來臺就學相關權利義務。

 

外國學生已在臺完成學士以上學位,繼續申請入學碩士以上學程者,得檢具我國各校院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證明文件,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

 

外國學生在我國就讀外國僑民學校或我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雙語部(班)或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外國課程部班畢業者,得持該等學校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證明文件依規定申請入學,不受第四點第一項及本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外國學生為當年度應屆畢業者,得檢具正在就學之學生證明或在學證明文件,不受本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但於註冊入學時,需繳交經我國駐外機構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外國學校最高學歷證明文件正本(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審核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時,對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未經駐外機構驗證之外國文件認定有疑義時,本校得要求先經駐外機構驗證;其業經駐外機構驗證者,本校得請駐外機構協助查證。

 

七、本校為辦理外國學生招生,應成立招生委員會,各系(所)亦應組成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事項。招生委員會由校長、國際長、各學院院長及各系(所)主任(所長)為委員,校長為主任委員,國際長為總幹事,執行招生入學作業;各系(所)之招生委員會,每年由主任(所長)召集,訂定該系(所)有關招生項目所需條件及相關注意事項,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辦理招生有關工作。

 

本校招生方式為參加臺灣高等教育展、姊妹校學術交流及參訪、與各地中學師長及學生交流、拍攝招生宣傳影片、製作多國語言文宣、運用社群行銷管道及建置境外生招生網頁等。

 

本校招收外國學生之入學標準及審查方式如下:

(一)入學標準:招生系(所)自訂審查標準進行審查,且各系(所)得視情況通知申請者參與面試或筆試事宜。
(二)審查方式:
1. 國際事務處彙整並初審申請資格和資料,送至各有關系(所)單位評審,各系(所)應組成招生委員會辦理進行複審並確認評審結果,辦理完成後應將評審結果連同會議紀錄,送國際事務處提交外國學生申請入學招生委員會進行決審。
2. 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由國際長召集各學院院長及相關系(所)主任(所長)組成,審議全校性外國學生申請入學。審查結果,由國際事務處簽請校長核定後,個別通知申請人。

 

本校辦理外國學生招生事務,除宣傳推廣及協助學生辦理來臺相關必要程序外,不得委由校外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並應適時確認其對外國學生是否收取不合理之費用、成立借貸關係或其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形,必要時向申請之外國學生查核。

 

 本校自行或委由校外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宣傳外國學生招生相關事項,不得提供與招生規定、招生簡章或相關規定不一致之資訊。

 

七之一、外國學生所繳入學證明文件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取消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如畢業後始發現者,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註銷其學位證書。

 

八、經核定錄取之外國學生註冊時,應繳文件如下:

(一)經我國駐外機構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文件正本(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二)護照效期須在6個月以上之影本,包含臺灣簽證頁影本。
(三)醫療及傷害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等相關保險證明。
(四)其他經國際事務處公告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所謂之保險證明為外國學生註冊時,新生應檢附已投保自入境當日起至少六個月效期之醫療及傷害保險,在校生應檢附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等相關保險證明文件。

前項保險證明,如為國外所核發者,應經駐外機構驗證。

 

九、本校應即時於教育部指定之外國學生資料管理資訊系統,登錄外國學生入學、轉學、休學、退學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

 

十、外國學生不得依本規定申請就讀本校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但外國學生在臺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者或其就讀之班別屬經教育部專案核准之課程者,不在此限。

 

十一、經核定錄取之外國學生到校時,未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於當學期入學;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課程者,當學期不得入學,於第二學期或下一學年註冊入學。但教育部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本校外國學生於畢業後,經本校核轉教育部許可在我國實習者,其外國學生身分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

 

十三、外國學生就學後,其於就學期間許可在臺初設戶籍登記、戶籍遷入登記、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喪失外國學生身分,應予退學。但入學方式與我國內一般學生相同者,及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在此限。

 

十四、就讀我國大專校院之外國學生,得經本校外國學生申請程序,以轉學生身分申請進入本校就學。經通知錄取之外國學生註冊時,所需繳交文件同本規定第八點。但經原就讀學校以操行、學業成績不及格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不得申請。

 

前項外國學生於本校就讀後,應依據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於規定期間內申請抵免學分。抵免之學分數與編入年級亦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本校得與外國學校簽訂教育合作協議,招收外國交換學生;並得準用本規定,酌收非簽約學校學生來校進行短期研習或修習學分,申請程序比照簽約學校交換學生辦理。

 

十六、國際事務處及學生事務處負責外國學生就學申請、生活輔導、獎學金申請及聯繫等事項,並於每學年度不定期舉辦相關輔導活動或促進校園國際化,有助我國學生與外國學生交流、互動之活動。

 

十七、本校外國學生就學應繳之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駐外機構推薦來臺就學之外交部臺灣獎學金受獎學生及具我國永久居留身分者,依本校所定本國生收費基準。

(二)依教育合作協議入學者,依協議規定辦理。

(三)前二款以外之外國學生,依本校訂定外國學生就學收費基準辦理,並不得低於同級私立學校收費基準。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入學之學生,該教育階段應繳之費用,仍依原規定辦理。

本校為鼓勵外國學生來臺就學,得設國立成功大學優秀國際學生獎助學金,以協助就讀本校外國學生。

 

十八、外國學生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本校應即依規定處理。

 

十九、外國學生如有休、退學、畢業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應由國際事務處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本校所在地之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並副知教育部。

 

二十、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一、本規定經本校外國學生申請入學招生委員會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