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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國際經營管理研究所輔導優良教師推選及獎勵要點 |
111.5.19 110學年度第10次所務會議通過 |
第一條、為強化導師輔導功能鼓勵導師熱心參與學生輔導,特依據「國立成功大學輔導優良及輔導傑出導師獎勵與遴選實施要點」,訂定「國立成功大學國際經營管理研究所輔導優良教師推選及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凡於本所擔任導師工作一年以上,對學生輔導工作熱心參與,在輔導學生生活、學習與活動等著有成效,堪為表率者;且無本要點第三點之限制條件者,得為本要點之被推薦人選。 第三條、獲全校「輔導傑出」導師者,三年內不再予以重複推薦;獲學院「輔導優良」導師者,一年內不再重複推薦。獲頒二次全校「輔導傑出」導師者,視為終身輔導傑出導師,嗣後不再推薦。 第四條、輔導優良教師推選事宜,由當年度服務委員會議辦理之。 第五條、所「輔導優良」教師之推選,每學年辦理一次。其推選流程如下: (一) 於開會前通知所有導師,公開徵求輔導優良導師推薦表。 (二) 若有導師投遞輔導優良導師推薦表,加上當年度導師年資最資深者,於委員會開會時討論推薦人選。 (三) 若無人投遞輔導優良導師推薦表且年資最資深的導師不願接受推薦的情況下,則由委員會依導師年資的順位依序推薦。 第六條、委員會於每年四月底前完成推薦1 名為本所輔導優良教師,並推薦參與院「輔導優良」教師及校「輔導傑出」教師 遴選。 第七條、所輔導優良教師得在該年度所圖儀費中報支購置研究設備費2 萬元。用於獎勵之圖儀費,以該年度支用為原則;因故未便於該年度使用之經費,以保留5 年為限。如經遴選獲院校「輔導優良」教師及校「輔導傑出」教師獎勵,則本所不重覆獎勵。 第八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國立成功大學輔導優良及輔導傑出導師獎勵與遴選實施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