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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經濟學系教師聘任初審辦法

國立成功大學經濟學系教師聘任初審辦法

(2002.01.22  90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2002.03.26  9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2002.06.25  9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2002.10.22國立成功大學91學年度第2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2022.04.19  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2022.06.16國立成功大學110學年度第6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經濟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本系教師聘任事宜,依據本校教師聘任辦法,訂定本辦法。。

本系新聘教師依據本辦法、本校教師聘任辦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第二條    本系新聘教師初審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系教評會)辦理。

本系教評會應於十一月十五日或五月十五日以前,完成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新聘教師程序。

第三條    非以學位辦理聘任且尚未獲有擬聘任職級之教師證書者,本系教評會應於七月三十一日(二月一日起聘)或一月三十一日(八月一日起聘)以前,完成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新聘教師程序。

第四條    本系辦理教師新聘,應於本校及本系網站及相關學術機構刊物登載徵聘資訊。

第五條    本系應於公開徵聘程序過後,將所有應徵者之年齡、學經歷、主要著作名稱及學術成就等資料彙整列表,提交本系教評會進行初審;本系教評會應初選若干人,並通知參加本系教師甄選學術座談會(以下簡稱甄選座談會)。

本系教評會應詳細告知初選通過者參加甄選座談會應準備事項。

第六條    本系專任教師應出席甄選座談會,並以投票方式向本系教評會推薦新聘人選。

參加甄選座談會之應徵者學經歷、主要著作名稱等資料,應併同開會通知發給本系全體專任教師。本系專任教師得閱覽應徵者提供之各項著作。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提報院長轉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