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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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經濟學系教師聘任初審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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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經濟學系教師聘任初審辦法 (2002.01.22 90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2002.03.26 9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2002.06.25 9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2002.10.22國立成功大學91學年度第2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2022.04.19 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2022.06.16國立成功大學110學年度第6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2023.09.19 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2023.11.23國立成功大學112學年度第3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經濟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教師聘任事宜,依據本校教師聘任辦法,訂定本辦法。 本系新聘教師依據本辦法、本校教師聘任辦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第二條 本系新聘教師初審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系教評會)辦理。 本系教評會應於十月十五日或四月十五日以前,完成向院教評會推薦新聘教師程序。 第三條 非以學位辦理聘任且尚未獲有擬聘任職級之教師證書者,本系教評會應於六月一日(二月一日起聘)或十二月一日(八月一日起聘)以前,完成向院教評會推薦新聘教師程序。 第四條 本系辦理教師新聘,應於本校、本系網站及相關學術機構刊物登載徵聘資訊。 第五條 本系應於公開徵聘程序過後,將所有應徵者之申請資料提交教評會進行初審;教評會應初選若干人,並通知參加教師甄選學術座談會(以下簡稱甄選座談會)。 本系教評會應詳細告知初選通過者,參加甄選座談會應準備事項。 第六條 本系專任教師應出席甄選座談會,並以投票方式向本系教評會推薦新聘人選。 參加甄選座談會之應徵者學經歷、主要著作名稱等資料,應併同開會通知發給本系全體專任教師。本系專任教師得閱覽應徵者提供之各項著作。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經院長提送校教評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