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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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術榮譽推薦委員會設置辦法 |
85 年4月26日第128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第一條 為積極鼓勵並推薦本校師生申請國內外機關團體提供之學術榮譽及獎勵,以提升本校學術地位及國內外聲譽,依本校組織規程規定,設「國立成功大學學術榮譽推薦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重要榮譽及獎勵申請案件相關資料之搜集、整理及公告。 二、辦理榮譽及獎勵申請案件聯繫及審查相關事宜。 三、依據各榮譽及獎勵設置辦法相關規定,對申請人進行評審。 第三條 本委員會委員組成,由各學院於每學年推薦院內二名資深教授,經校長同意聘任。委員無給職,任期一年。 本委員會就申請案之審查,依申請個案性質,由教務長自審查委員組成名單中聘請審查委員六至八人,以教務長為召集人。審查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行之,對申請案採排序順位推薦。 第四條 本委員會委員如為申請人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有利害關係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經本委員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第五條 本委員會視各獎項受理推薦日期,召開本委員會議審議之。 第六條 榮譽及獎勵申請案應備齊相關資料送交本委員會進行審查,陳請校長核定後,向辦理重要榮譽及獎勵機關或機構推薦。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