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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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榮譽教授設置要點 |
87.3.11 86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
一、為禮聘對社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共同促進本校之發展及提昇學術聲望,特訂定「國立成功大學榮譽教授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國內外著名學者、專家或具崇高聲望之傑出人才,得被推薦為榮譽教授(Honorary Professor)。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不在推薦之列。 三、榮譽教授由本校各單位向教務處推薦,經學術榮譽推薦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敦聘之。 受理推薦原則上每年2次,受理推薦期間為每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及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若有特殊傑出人才,經 專案簽准者,不受此限。 四、榮譽教授得參與本校之各項學術計畫及活動,各相關單位得提供必要之支援。 五、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