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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玉山學術獎設置辦法

109 年 12 月 16 日第 2 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110 年 3 月 26 日 109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國內管理學術水準,獎勵本院專任教師於世界頂尖期刊發表研究成果,特訂定本 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本院各系所在職專任教師,於「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玉山學術獎頂尖期刊清單」(如附件)所列期刊發表之學 術論文。

第三條 申請獎勵之期刊論文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以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系所名義發表。

二、申請獎勵前一學年已獲接受或刊登。

三、該期刊論文未重複申請本獎勵及本校(含本院)其他學

術研究獎勵。

四、具原創性學術期刊論文【原著論文(original article)】。 通訊(Correspondence)、評論(Review)、書評(book review)、訂正(correct)、回覆(reply)、編後語

(editorial)、給編者的信(letter to editor)等不在獎勵範 圍。

第四條 本辦法獎勵標準如下:

一、單一作者:每篇頒給新臺幣 100 萬元。

二、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每篇頒給新臺幣 70 萬元。

三、其他作者:每篇頒給新臺幣 50 萬元。 本院教師共同發表之期刊論文,獎勵金核給原則如下: 一、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如有二人以上,平均分配該篇論文獎勵

金。 二、其他作者如有二人以上,平均分配該篇論文獎勵金。 三、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與其他作者共同發表之期刊論文,比照單一作者以每篇新臺幣 100 萬元為獎勵基準,依前項第二 款、第三款作者順序,按比例計算分配。

第五條 為審議與遴選玉山學術獎獲獎人,本院應設玉山學術獎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兼任,由院長擔任召集人。 本會委員審議獎勵申請案件時,如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 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為當事人或有利害關係時,應自行 迴避。未自行迴避者,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第六條 本獎勵每學年辦理一次,獎勵金由玉山銀行與財團法人玉山文教基金會捐贈支應。

第七條 審議通過之獲獎人,送請捐贈方備查後頒發【玉山學術獎】。

獲獎人應公開分享研究成果。

第八條 申請本獎勵時應檢附申請書、期刊論文抽印本或接受函暨論文全文,於規定期限送本院提玉山學術獎審議委員會審議。

第九條 獲獎人除依第四條規定核給獎勵金外,另頒贈獎牌一面。 本期刊論文獎勵每篇以一次為限,且不得重複用於申請本校(含 本院)各項學術研究獎勵。

第十條 申請教師應本於誠信原則,主動揭露個人獲獎勵情形,如有重複

支領情事,已撥付者應予追回,並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有關規 定,提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核予停權措施。

第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玉山學術獎審議委員會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本院院務會議及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 施,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之修正如未涉及經費動支,免送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