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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場地管理要點 | ||||||||||||||||||||
111年3月17日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 ||||||||||||||||||||
成功大學醫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系所、研究單位及人員在使用空間效率, 特依「國立成功大學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係指本院教學研究大樓及生醫卓群大樓。 本院人員使用場地分配原則如下: (ㄧ)系所教師:每人核撥辦公室一間,教學研究大樓沿襲現行分配原則,核定使用 範圍約 13m2;生醫卓群大樓核定使用範圍約 9 m2,由系所調控。但不得私自 變更格局及結構。 (二)臨床教職之醫事人員:得於生醫卓群大樓申請辦公室一間(核定使用範圍約 9 m2),實驗桌半條,每間實驗室互推一人管理者。 (三)超出核定使用範圍者,依本要點第四款額外收取費用。 三、借用及場地收費: (一)辦公室 1.本院未使用之場地,開放校內單位或人員借用及院外單位承租,借用或租約 期間為一年,場地費用依本要點第四款辦理。 2.校內單位或人員借用,應於 3 個月前填寫申請表並簽妥場地借用切結書,並 於進駐之當月繳交半年或一年份之場地費用。未續借者應於期滿前與場地管 理者辦理點交,期滿搬離。 3.校外單位或人員承租場地使用,場地費用依本要點第四款辦理。管理單位應 與租用單位訂定合約,以明確權利義務之遵守,合約條款循行政程序,簽請校 長核定後,始生效力。 (二)實驗室:超出面積使用者(教學研究大樓每位教師一間,生醫卓群大樓以實驗桌半條為基準),將額外收取費用,收費標準依本點第四款辦理。 (三)水電費:依國立成功大學各院系所電費配額實施辦法及國立成功大學編制內外 各級中心電費配額辦法,視租賃場地面積比例收費。 (四)場地收費標準如下:
四、本場地租借收入提成及分配原則: (ㄧ)校內單位租借本場地支付之費用,收入總額提成百分之二十為校管理費,其餘 百分之八十由本院統籌運用。 (二)校外單位租借本場地支付之費用,收入總額扣除相關稅賦後,提成百分之二十 為校管理費,其餘百分之八十由本院統籌運用。 五、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