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
國立成功大學材料科學及工程學系空間管理要點 |
一、 國立成功大學材料科學及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永續運用本系空間,提升空間使用效率與品質,充分發揮教學、研究及行政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系空間依其屬性及功能分為: 1. 教授室:專任教師或名譽教授 (含名譽講座和名譽特聘講座)之辦公空間。 2. 所實驗室:專任教師或名譽教授 (含名譽講座和名譽特聘講座)之實驗室、學生研究室或辦公室。 3. 系實驗室:大學部實驗室、精密實驗室、隔震實驗室等公共實驗室。 4. 教學空間:教室、講堂、研討室。 5. 行政空間:系辦公室、系控空間、退休教授室及所有非屬上述之空間。 三、 每位專任教師使用之教授室及所實驗室,以新館空間約40坪為原則,不足空間由行政空間支援。 四、 系實驗室、教學空間及行政空間由系主任統籌管理,如有變更使用功能需經空間規畫小組會議通過。 五、 非屬各自使用之空間,包括公共空間的走廊、迴廊、樓梯間等,未經允許不得放置或吊掛任何儀器設備或物品,更不得私接水電。如有涉及公共安全等嚴重議題,可由空間小組決議後提交系務會議執行。 六、 教授室及所實驗室(含借用)內部維護與維修由空間使用人自理,其餘空間由系上或相關課程教師、助教負責維護。如有同時涉及實驗室內部與公共空間的維修需求,得提案至空間規畫小組討論。 七、 各空間進行裝修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並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後方可施工,相關費用及申辦程序由空間使用人負擔。擅自違規施工,日後相關之改善及罰責亦由空間使用人負擔。 八、 教師退休後應於三個月內歸還所有使用空間(依本校「教職員工離職或退休空間處理要點」第二點規定);若原指導之研究生尚未畢業,則歸還日可延長至退休後一年內,欲再展期須經空間規畫小組通過。 九、 空間歸還,原空間使用人負責淨空內部所有物品。財產、設備、化學藥品應搬遷至相關移交人之空間,廢棄物經由相關規定辦理回收,不得任意棄置,所衍生之相關費用由原空間使用人或移交人負擔。 十、 教師退休後得由行政空間規劃適當空間做為退休教授室,同一空間得數人共同使用。 十一、 取得名譽教授(含名譽講座和名譽特聘講座)之退休教師,依第八點歸還空間後,系上得規劃適當空間做為專屬之教授室;欲繼續進行研究者,得再規劃專屬之實驗室或研究室。但擔任他校專任教授或轉任其他專任職期間,適用一般退休教師,不得享有名譽教授禮遇。 十二、 有關空間之租借用另依本系相關規定辦理。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