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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材料科學及工程學系研究生學位考試委員聘任辦法

一、依據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設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簽請校長核聘,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一)  現任或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二)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是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副研究員者,在學術上有成就者。

(三)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有成就者。

(四)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五)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至少四年以上,且工作研究內容需與口試內容相近。

(六)  其中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本系學術小組認定。

三、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設置委員三人至五人,委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簽請校長核聘,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一)  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者。

(二)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是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有成就者。

(四)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五)  其中第三款至第四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本系學術小組認定。

四、博碩士班研究生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上述關係者,不得擔任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教授或學位考試委員。

五、聘任之考試委員不得委請他人代為行使職權。

六、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