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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定 |
96年11月08日 97學年度研究生招生委員會第2次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10月24日101學年度研究生招生委員會第2次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10月28日105學年度研究生招生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 106年10月26日107學年度研究生招生委員會第2次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11月01日110學年度研究生招生委員會第2次會議修正通過 一.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持入學招生考試試場秩序及公平,特訂定本規定。 二. 考生於預備鈴響時即可入場,考試開始鈴響前,不得翻閱試題,並不得書寫、畫記、作答。違者扣減該科成績5分;經制止仍再犯者,扣減該科成績20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該科全部成績; 每節考試開始30分鐘後,不得入場;考試開始40分鐘內不得離場,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三. 考生須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正本(得以護照、居留證、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汽機車駕駛執照或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正本代替)入場應試,違者如經監試人員核對確係考生本人無誤者,先准予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前,准考證或身分證件仍未送達者,則扣減該科成績3分,准考證及身分證件均未攜帶者,則扣減該科成績6分,至0分為限。 考試當日准考證之補發,應持前項身分證文件正本至各分區試務辦公室申請補發,但考試結束後即不再受理申請。 四. 考生應按編定座號入座,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卷(卡)、准考證、座位之號碼是否均相同,試題與應考系所組別科目是否相同,如有不同,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每節考試開始後30分鐘以內,始發現坐錯座位或錯用答案卷(卡)或試題者,扣減該科成績5分,如於每節考試開始30分鐘後始發現者,扣減該科成績20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該科全部成績。 五. 各科答案卷(卡)限用藍色或黑色筆(含鉛筆)書寫,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六. 考生除准考證、身分證件、必用之文具,所有物品均不得攜帶入座(含書籍、紙張、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及其他具有通訊、計算及記憶等功能之各類器材物品等),如招生簡章規定可使用計算機之科目,以使用不具儲存程式功能之計算機為限,違者扣減該科成績5分;考生攜帶入場(含臨時置物區)之手錶及物品,應試時不得有發出聲響或其他影響試場秩序之情事,違者扣減該科成績2分;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須先申請並經檢查方可使用,違者扣減該科成績2分。 前項違規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扣減該科全部成績。 七. 考生於每節考試時,應在考生名冊上以中文正楷簽名,不得據以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 監試人員如對考生身分存疑,無法確認考生身分時,得要求拍照存證,考生不得拒絕。違反時,該科成績以0分計算。 八.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九. 考生應在答案卷(卡)規定作答之範圍內書寫答案,亦不得在封面評閱區作答,違者扣減該科成績5分;於試題紙上作答者,不予計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該科全部成績。 十. 考生不得左顧右盼、相互交談、意圖窺視、抄襲他人答案或便利他人窺視抄襲答案,經勸告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一. 考生不得有傳遞、夾帶、交換答案卷(卡)、自誦或以暗號告人答案等舞弊情事,違者有關考生該科不予計分。 十二. 考生不得篡改答案卷(卡)上之准考證號碼或條碼、或無故將答案卷(卡)污損、撕毀、或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三. 考生不得在試場內吸煙,或擾亂試場秩序影響他人作答,違者初次予以勸告,不聽勸告者即請其出場,且該科不予計分;拒不出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十四. 考生完卷後一經離座,應即將答案卷(卡)與試題交回監試人員驗收,不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五. 考生於每節考試時間終了鈴(鐘)聲響畢後,應即停止作答,靜候監試人員收卷;如仍繼續作答者,扣減該科成績2分,經勸止不理者,再加扣該科成績3分。 十六. 考生不得將試題或答案卷、答案卡攜出場外,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七. 考生已交卷出場後,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嘩、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考生作答,經勸止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八. 考生不得請人頂替或偽造證件混入試場應試,違者取消其考試資格。其有關人員送請有關機關處理。 十九. 考生不得有威脅其他考生幫助其舞弊,或威脅監試人員之言行,違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二十. 考生若有答案卷、答案卡遺失情況,應於接到補考通知後,即依規定到場補考,拒絕者該科不予計分。 二十一. 考生如有本辦法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時,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提請招生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分。 二十二. 本規定經本校研究生招生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