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成功大學工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審核推薦本院編制內特殊優秀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依據「國立成功
大學執行國科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實施要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院編制內特殊優秀專任教學研究人員。所稱特殊優秀專任教學研究人員,係指學術研究、
產學研究或跨領域研究之績效傑出者,惟不含教學績優傑出人員、行政績效卓著人員及軍公教退休人員。適用
對象並應符合下列規範:
(一)於補助起始日前一年內曾執行國科會補助研究計畫。
(二)如為前一年8月1日以後聘任人員,須為國內第一次聘任,不得為自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學術研究機關(構)
延攬之人員。
(三)若依相關規定借調他單位,不得於同一期間重複領取本校及借調單位之研究獎勵金。
三、本獎勵金支給標準,依本校規定及核定經費情形,酌予調整。為強化對新聘任優秀教學研究人員之保障,對本院
新聘任三年內且執行國科會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之獎勵對象,其獎勵額度每人每月
各不得低於八萬元、六萬元、三萬元。但此類獎勵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非曾任或非現任國內學術研究機構編制內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
(二)正式納編前五年間均任職於國外學術研究機構。
四、本院可分配之獎勵補助經費及名額,依本校研究發展處 (以下簡稱研發處)公告辦理。
五、本院為辦理獎勵評選作業,得設彈性薪資暨研究獎勵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各學群代表至少一人,其餘委員由校內外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由院長聘任之。
六、審查程序:申請人應填寫申請表格,並提供學術及研究表現績效資料,申請名單由各系所進行推薦排序,經主管
核可後提交本院。經本院彈性薪資暨研究獎勵審查委員會審查後,將相關資料送研發處。
七、申請期限:依本院公告申請截止日前,提送相關資料至本院,逾期不予受理。
八、獲核定獎勵教學研究人員,應於獎勵期間結束二個月前,繳交執行績效報告,以作為日後評估參考。執行績效報
告應包括學術研究、實務應用研究、跨領域研究、產學研究或國際合作等面向之績效。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國科會補助款支應,如未獲補助,本獎勵金即停止發放。補助期間自當年度8月1日至翌年
7月31日止。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國立成功大學執行國科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下列各款獎助僅得擇一較高者領取,同一獎項不得重複支領,若有差額,由本校另行處理:
(一)本要點之獎助。
(二)本校現有之獎助,包含「國立成功大學講座設置辦法」、「國立成功大學特聘教授設置要點」、「國立成功
大學教學特優與優良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國立成功大學通識課程優良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國立
成功大學輔導優良及輔導傑出導師獎勵與遴選實施要點」及「國立成功大學產學合作成果特優教師獎勵與
遴選要點」。
十二、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提送研發處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