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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政治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國立成功大學政治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91.04.18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1.06.28九十學年度第七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92.03.07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2.04.14九十一學年度第六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93.09.21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11.30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校教評會會議決議修正後通過) (93.12.28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6.12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0.29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96.11.27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五次系務會議追認通過) (97.12.23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8.02.12九十七學年度第五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10.11.24 110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03.04 110學年度第4次校教評會議核備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係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二條及本校各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制訂。 第二條 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系教評會」)由本系專任教授六人組成,其中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如系主任由所屬院長兼任或代理者,當然委員(召集人)應另由系務會議推選之,惟院長得列席報告。若召集人 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或遇有迴避情形時,應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代理主席,其他委員由系務會議推選產生。推選時 採連記法,比較多數者當選。 第三條 教師於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全時進修研究、出國講學或留職停薪期間,不得擔任本系教評會委員。 第四條 本系教師得同時擔任校、院、系任兩級教評會委員。 第五條 本系符合推選委員遴選資格之專任教授未達應推選總數時,差額由系務會議自校內外選聘專長相近之教授或本系 專任副教授擔任委員,惟本系教評會教授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第六條 本系教評會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教評會委員在任期中出缺時,由系務會議另行補選,其任期以補足所 遺任期為限。 第七條 本系教評會負責評審有關本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及其他有關教師 評審之重要事項。 第八條 本系教評會由系主任召集開會;委員三人要求開會時,系主任應在兩週之內召開會議。開會時除教師法或專科以 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另有規定外,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決議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有應行迴 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第九條 本系教評會由副教授擔任委員(含當然委員、召集人),對教授級之聘任、升等審議案,應迴避不得參與表決, 其他一般審議事項則不受限制。 第十條 本系教評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十一條 本系教評會委員在審議案件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為當事人者。 二、與當事人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者(學位論文指導教授)。 三、其他本人與當事人間有利害關係,經本系教評會決議應予迴避。 第十二條 本系教評會委員就審議案件如認為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本系教評會申請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本系教評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舉其原因事實向本系教評會申請該委員迴 避。 前二項申請,由本系教評會決議之;本系教評會認為委員有應迴避之事由,而未自行迴避或申請迴避者,亦 同。 第十三條 本會委員如有擔任兩級之教評會委員,對同一審議案,依迴避原則處理,並只得於前一級教評會中投票,因故 未出席前一級教評會者,方得於後一級教評會投票。但該審議案如須該委員說明時,本會得請該委員說明之。 第十四條 本系教師若不服系教評會之決議,得於該決議送達一週內,檢具相關資料逕向院教評會提出書面申復。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轉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