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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國科會計畫研發成果減免上繳收入 運用及分配作業要點

109.1.15第819次主管會報通過

108學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109.03.19

109年10月21日109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組織調整

日第830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111.11.17

110學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111.03.14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因申請國科會計畫研發成果收入上繳減免,為妥善運用、分配減免上繳所獲留之收入,以強化本校研究發展能量及促進研發成果商業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經國科會同意減免上繳之國科會計畫研發成果收入,於扣除該研發成果之一切專利等相關費用後,依下列比例分配:

(一)    發明人:20%

(二)    產學合作營運成本:20%

(三)    一級單位:30%

(四)    二級單位:30%

三、前點收入之運用及分配,以企業關係與技轉中心為執行單位。

四、本要點經主管會報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校長核定後,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實施。